我国加入WTO后税务与海关执法执纪部门如何适应工作 我国加入WTO后税务与海关执法执纪部门如何适应工作 我国加入WTO后税务与海关执法执纪部门如何适应工作
一、入世与我国的关税
我国的关税税率一降再降。但我国的关税水平距离世贸组织的要求仍有一定距离。关税减让原则是世贸组织前身——关贸总协定自始至终倡导的原则,并且作为非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贸易自由化原则和互惠原则、透明度原则的实际执行载体。世贸组织成员国关税方面的义务主要有两项:一是非歧视地征收关税,这是最惠国待遇的基本要求;二是降低并约束关税。世贸组织成员在加入或通过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以约束关税税率的形式载于各成员国承诺的关税减让表。约束关税即最高关税税率,成员国不得对进口商品征收高于约束税率的关税。如此来看,我国大幅度降低关税,已不可避免,但是,却使得我国的关税暴露出好多问题,如名义税率高、实际税率低,名义保护率高、实际保护率不高等。笔者认为这主要是由以下方面原因造成的:
(二)加工贸易保税实施范围过大,使关税税基大为缩小。我国对目前加工贸易实行来料进口不征税,成品出口不退税的方式管理,在关税总体税率水平过高的情况下,加工贸易企业比一般的企业享受到更多的税收优惠。加工贸易的粗放式管理严重侵蚀了海关关税税基,是我国关税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相差甚远的重要原因。
(三)海关征收手段落后,征收制度不完善。海关税收诱发走私活动猖獗,而海关稽征力量没有得到足够的加强,也是关税流失的原因之一。
二、入世与我国的增值税
(一)目前我国的增值税类型为“生产性”。以企业的商品销售收入计算所得销项税减除用于生产经营的外购物质资料计算得出的进项税后的税额为要征收的增值税,但对购进的固定资产所承担的税金不予扣除。这主要出于确保财政收入规模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考虑。但从世界范围来看,大部分发达国家一般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即在“生产性”增值税的基础上再减去当期固定资产所承担的进项税作为征收的增值税,目的在于鼓励投资。
(二)对外,我国的增值税所谓尚未在劳务交易环节下征收。因此,对购进的征收营业税的大部分商品和劳务的税款得不到抵扣。造成有的地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此可见当前必须对我国的增值税体系进行改革,笔者认为大的方面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将我国的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
我国在改消费型增值税的同时,可以同时提高税率,这样一来,就等于在保持原来税负的基础上,扩大了扣除范围,并提高了税率。这对国内企业来说,税率提高,但同时扣除加大,实际税负是没有变化的。而对外国企业来说,由于税率的提高,明显税负是加重的。这样一方面可以与世界的通行做法接轨,鼓励了企业的投资。另一方面,这种增加进口产品税负的方式是属于国内税制的变动,是一种公平税负的税制的改革,不会受到其他国家的反对。并且,由于简化了增值税的计算办法,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
(二)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把运输、邮电等提供劳务的行业也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这样可以使购买劳务的企业的增值税得到抵扣,减轻税负。并且,与世界的通行做法是统一的,有利于我国市场的开放。
(三)完善出口退税制度。
在中国向世界敞开市场的同时,关税逐渐退出国际贸易舞台,企业的竞争就更加集中体现在产品成本的竞争上。对出口产品适用零税率来退还前面所有流通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可以使企业产品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而又避免使用为国际规则所不允许的直接财政补贴。目前基本上所有采用增值税制度的国家都实行零税率方法实行出口退税,能有效起到扶植本国产业的作用。我国虽然也依此结合实行零税率已实行出口退税,但在“生产型”增值税下,出口企业为生产出口购买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负担的税金,均不能作为进口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购买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负担的税金,均不能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使这部分税额负担摊入产品成本,削弱了出口竞争力。
三、入世与我国的所得税
(一)入世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
实行内外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是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遵循国际规则的必然结果。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国内税制最大的挑战就是来自国民待遇原则。尽管我们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待遇称不上歧视,而更近似于优待,或称之为超国民待遇,但实行内外有别的差别税收本身就违背了市场的公平原则。这种过度依赖大量的各种优惠来吸引外资的做法在我国过去缺少外来资金的情况下起到了重大的作用,但是,随着入世我国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也暴露出一定的缺点:从直接结果来看,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大量流失;从长期来看,这不利于我国税收法制建设,从而影响投资环节整体质量的提高。
此外,我国涉外税收优惠制度的缺点主要体现为地区优惠产业导向不明显,即使有些规定,也不很明确。这是形成外资企业大部分集中于沿海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的重要原因。广大内陆地区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更加远远落后于东部的发展,从而东西差距更进一步扩大。并且,我国涉外优惠措施属于“普遍优惠制”,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分产业、性质一律先给予优惠,使引进的外资大多集中于投资少、建设周期短、获得高回报的产业,投资于基础性行业、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的极为有限。
入世意味着国内企业将面临更多的外资企业的竞争,国内企业还要走出国门,加入国际市场的竞争。因此我们要加强我国国内企业的相对优势。要从公平税负作起,清理大量不必要的涉税优惠,保留适当的优惠政策,统一适用于内外资企业,改变当前局面。在清理涉外税收优惠的基础上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取向和对国内财政收入总量影响的经济分析,保留或重新制定税收优惠措施,统一适用于国内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是两税合一的必由之路,也是我们针对入世所必须做的制度调整。
(二)入世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征管难度大、税收流失严重、个人所得税未能发挥应有的调节分配职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难问题比任何其他一个税种都突出。入世之后,个人所得税如果仍然滞留于现状,则不但会将一部分国家主权收益拱手相让,而且还影响了税收环节和法制环境的总体形象。可以预见入世以后,随着人员流动加速和社会分工细化,以及新产品迅速增加,个人收入形势必将更加复杂化,这将为个人所得税征收增添更大难度。针对我国具体国情,笔者认为,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首先,对公平和效率这对矛盾应有正确的认识。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效率必须优先,但也需兼顾公平。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要注重用税收手段调节公平,加强社会的稳定。
其次,进一步健全财产申报登记制度。我国现阶段社会和社会分配机制尚未规范化,个人收入隐性化问题严重,个人所得税未能覆盖全部收入,这是征管工作最大困难所在。为此,我们必须尽快完成相应的财产申报登记制度,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创造条件。
再次,及时修正现行所得税不尽完善、不尽合理的地方,使之更符合税负公平原则,从而为更多的人所接受。如我国个人所得税一直采用定额和比例扣除费用的办法,与国际通行的征税管理相比,存在着税制过于简单、不够合理的缺点。因为这一规定没有考虑到个人赡养家庭成员数和费用支出数的差别,也没有考虑到个人承受的债务数的差别,实行简单的“一刀切”,不符合公平原则。造成富人更富,穷人更穷,两极分化。应尽快健全法制,使之有章可循,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