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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格式范文(24篇)

栏目:精品范文 更新时间:2024-05-28 14:53:55 作者:文/会员上传 发布时间: 人气: 下载.docx文档
文章导读:民事判决书格式范文1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有:一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二审程序的判决书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判决书等几种类型,如何写好民事判决书是法律写作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民事判决书也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种应用写作文体。 第一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亦......

民事判决书格式范文1

民事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有:一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二审程序的判决书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判决书等几种类型,如何写好民事判决书是法律写作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民事判决书也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种应用写作文体。 第一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亦称一审民事判决书,它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受理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终结后,依照国家的民事法律、法规或经济法律、法规,就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书处理决定。 第二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亦称二审民事判决书,它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民事案件或经济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后,依法作出维持或者改变一审民事判决的书面处理决定。 审判监督程序的的民事判决书,亦称再审民事判决书,他是人民法院对本院或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和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或者根据当事人符合法定条件的再申请,或者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后,就诉讼那个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作出重新确认处理的书面决定。 特别程序的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的规定,审理特殊类型的`案件,就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某种权利的实际状态如何依法作出确认的书面决定。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的特点是:第一,都不具有民事权益争议的内容;第二,起诉人或申请人都不要求追究民事责任。 【 范 文 】

民事判决书 (199×)建初字第256号 原告××市××××开发公司(以下称开发公司),地址在本市铁花里10号。 法定代表人刘××,开发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市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男,1950年3月4日生,汉族,××市××研究所工人,住本市胜棋路20号。 原告开发公司与被告张×房屋迁让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和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开发公司诉称,1991年对被告原住本市西街10号拆迁时,因被告无房过渡,遂将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安排给被告过渡,现被告早已搬入新居,故诉请被告立即腾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费1?5万元。 被告张×辩称,现虽住进了安置房,但因安置房的产权证书和拆迁遗留问题未解决,故未腾让过渡房,原告将上述问题解决并赔偿损失3万元后,立即腾让过渡房。 经审理查明,1991年原告下属×××指挥部对被原住本市西街20号住房进行了拆迁并于1992年5月4日与被告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嗣后,因被告无房过渡,该指挥部于1992年5月10日将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提供给被告过渡。1994年被告的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因安置房的产权问题及被告的尚留有少量未拆迁住房的补偿未能解决等被告未能腾让过渡房。原告经催要未果遂诉请被告立即迁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1?5万元。被告应诉后,要求原告先解决安置房的产权证及拆迁遗留问题并赔偿损失3万元。原、被告各执己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补偿安置协议书等书证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住进安置房后理应腾让过渡房,故原告要求被告腾让过渡房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以未办理安置房的产权证等为由,不腾让过渡房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未腾让过渡房引起纠纷,应负主要责任,故其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未及时解决与拆迁相关的问题,亦有一定的责任,故对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亦不予支持。为此,依照《^v^民法通则》第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腾让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交原告开发公司。 本案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由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 审判员:李×× 审判员:管×× 199×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万××

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写明原审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本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参加再审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生效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简述当事人提出的主要意见及其理由和请求)。 经再审查明,……(写明再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着重论述原审生效判决定性处理是否正确,阐明应予改判,如何改判,或者应当维持原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维持原判的,此项不写)。 ……(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按第二审程序再审的,写:“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民事判决书格式范文2

1、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 籍贯、住址、职务、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被逮捕、羁押日期等;

2、辩护人和公诉人的情况;

3、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4、判决结果和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刑事判决一经发生法律效力,就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对一审判决,被告人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在当代的社会,刑事的诉讼是需要由检察机关提起的,一般情况下,检察机关在审查符合起诉条件之后,就会向法院提交相应的材料,然后进行起诉,而法院在审理完毕之后需要做出判决,判决书的内容,格式在这里都给大家介绍了。

民事判决书格式范文3

原告冷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冷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冷某诉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间产生隔阂。原告曾起诉离婚,为了孩......

离婚判决书下来之后就算离婚。在诉讼离婚中,离婚判决书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生效证明,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审理,如果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会作出准予离婚的民事判决书,等判决生效后,双方的婚姻关系即解除。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_)官民一初字第××号

原告:×××,女,19××年××月××日生,汉族,浙江省嘉兴市人,云南省昆明××经贸总公司××分公司职工,住昆明市五华区××新村××号××幢××单元××号。身份证......

原告:×××,女,1995年10月2日生,汉族,×××市人,住××市××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生母):王××,女,1969年×月×日生,汉族,××市人,住址同上。

被告(系原告生父):李××,男,1963年......

诉讼离婚判决书是有效。但需要满足如下条件:1、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做出时即生效;2、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当事人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上诉的,原判决生效。法律依据:《^v^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民事判决书格式范文4

诉讼请求:

1、请判令原、被告离婚;

2、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300元抚养费;

3、承担共同债务、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4、本案诉讼费用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年经父母介绍相识,经过短暂接触后,为了单位分房需要,在没有深入了解的情况下领取了结婚证。婚后,被告在日常生活中对原告漠不关心,对原告一直缺乏感情。原告在婚后对家庭生活投入全部精力,全力照顾孩子,孩子入学都由原告接送,特别是在共同生活中,被告从来都没有就共同生活与原告进行商量,家庭生活一贯自作主张。婚生女儿2000年10月5日出生,日常生活一直由原告及原告父母照顾。原告认为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只有一纸婚姻证书,而从来没有夫妻关系的实质内容,继续维持这种夫妻关系对原告来说是一种严重的精神痛苦。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又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也没有和好的可能,依据《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如诉请,以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

xx市xxx法院

具状人(起诉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判决书格式范文5

民事判决书改革的理性思考

[关键词]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判决书;理性;改革

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民法学的重要理论,是民法学理论的基础和总纲。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它具有三个特征,一是主体地位具有平等性,二是关系发生具有自愿性,三是内容性质具有可协调性[1].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对民事判决书的影响,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对民事判决书的`决定作用。倘若民事判决书不反映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将会直接影响其实体法律价值的体现。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有些是民事法律规范直接规定的,有些是在法定范围内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使得民事法律关系呈现出特殊性、多样性、复杂性,也决定着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的千变万化。这些千变万化的情况不会自动生成在民事判决书中,而是需要通过民事判决书理性、统一、规范的结构模式,为法官具体制作判决书提供操作依据,并由此实现民事判决书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能动反映,这种能动反映的方式既有直接反映,又有间接反映[2].

一、民事法律关系是衡量民事判决书质量的重要理论依据

(一)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透视民事判决书规律性的重要根据

民事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依照国家颁布的民事法律,审理民事案件,对诉讼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体问题做出的处理决定。制作民事判决书,必须依照民事法律规范,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时解决民事纠纷。从这个意义上讲,民事法律关系就成为民事法律规范与民事判决书的重要连结点,是研究民事判决书改革的一个重要进路。

民事判决书所涉及的案件种类多种多样,使得民事判决书的个性色彩十分明显,这种状况正是由民事法律关系复杂、多样的属性决定的。由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在种类上具有多样性,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所以具体制作判决书时,判决书个性色彩的展示并非绝对的随意,而是应该依照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的基本分类,首先要体现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规律,反映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此基础上,又要体现灵活性,体现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多样性特征。这里的规律性与灵活性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精神,也是评价民事判决书实体法内容的重要依据。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规范民事判决书制作要素的重要依据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被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主体是否具有民事权利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与非法律的社会关系及其他法律关系相区别的标志,是确认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的依据。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是相对应、相关联的,两者既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赋予的,体现了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结合;民事义务也是由法律所确认的,体现了义务主体的行为范围。民事判决书的主题及制作目的,正是为了体现法院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分析分析认定的结论,反映法院对具体民事纠纷的处理意见。因此,在制作民事判决书时,必须体现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相一致的精神,反映权利主体

[1] [2] [3]

民事判决书格式范文6

一份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民事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

(20_)芙民初字第XXX 号

原告张三。

委托代理人黄峰,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四。

委托代理人王五。

封及进行第二次抵押贷款所花去的办理费用45000 元;3 、张三需承担诉讼费5000元。

此后的房屋买卖交易中,李四从XX省XX市飞往XX市与张三一步协商。后因过户税费的负担事宜协商不成,双方最终未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张三遂要求李四返还已经转账的5 万元。李四则要求张三赔偿从XX市飞往XX市协商房屋买卖事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费用及相关损失。双方就此协商不成,酿成纠纷,形成诉讼。

关于张三于20_年1 月6 日向李四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存入的5 万元款项的性质,张三主张系预付购房款,并认为在双方因过户税费负担事宜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李四理应归还。张三为证明如上主张,提交双方曾经发生的来往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手机短息显示:

20_年1 月6 日15时37分,从张三的手机号XXXXXXXXXXX 发送至李四的手机号XXXXXXXXXXX ,内容:“已打款,请查收”。

20_年1 月6 日15时57分,从李四的手机号XXXXXXXXXXX 发送至张三的手机号XXXXXXXXXXX ,内容:“收到,谢谢”。

20_年1 月13日9 时47分,从张三的手机号XXXXXXXXXXX 发送至李四的手机号XXXXXXXXXXX ,内容:“你发来的信息已看!谁过分你本人恐怕不会明白……总之,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你XXXXX 号房不卖了,是你的权力,我并不强求,但是,我要提示你的是:我打给你的伍万元房子预付金请你今天务必将此款退回到我的账户上!这也是我的权力……!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 户名为:张三!”。

20_年1 月16日17时31分,从李四的手机号XXXXXXXXXXX 发送至张三的手机号XXXXXXXXXXX ,内容:“因个人的不成熟及公司事务给你们带来的不愉快表示歉意。”

李四则主张该5 万元系购房定金,双方最终协商不成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原因就在于张三不讲诚信,因而已付购房定金不应返还,并认为张三应当承担李四因与张三买卖房屋事宜而发生的交通住宿费等损失,为此提供了飞机票、住宿费等票据作为证据。

双方没有签订金额为5 万元的书面定金合同。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银行汇款凭证、手机短信、费用票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张三与李四就买卖房屋XXXXX 号房一事友好协商,达成了房屋总价款232 万元、先付5 万元的共识。张三依约给付了李四购房预付款5 万元。此后,双方因房屋过户税费负担事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以至于最终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过户房屋。在此情况下,依照《^v^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规定,李四应当将预付购房款5 万元退还给张三。因此张三关于返还预付购房款5 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李四辩称本案讼争的5 万元款项系购房定金,并且认为双方最终未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系张三不讲诚信造成,因而不应退还。对此本院认为,《^v^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本案中双方并未签订金额为5 万元的书面定金合同。对照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本案所涉的5 万元款项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定金性质,因而不是定金。相反,双方关于本案所涉5 万元的协商过程足以表明系预付购房款。因此李四有关本案所涉5 万元系定金的辩称意见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应不予支持。

李四辩称双方在交易中发生的交通住宿费等经济损失应当由张三承担。对此本院认为,如此要求系对张三追究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要求,与本案张三根据附随义务规则要求返还预付购房款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因而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审理,当事人可以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依照《^v^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李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张三预付购房款50000 元。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v^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钟建林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黄可

注:法院受理本案后,鉴于双方争议的标的并不大,法官于是在张三和李四之间来回做了很多次调解工作,竭诚希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遗憾的是,双方因意见分歧太大,最终还是未能调解成功,以至于法院不得不作出判决。

比较有意思的是,本案一审宣判时,被告李四的委托代理人王五代为签收了判决书。就在签收判决书后的当天,王五致电法院称,经向远在外地的李四报告,李四表示愿意接受判决结果,不会再上诉,但希望当天就能领取扣除判决义务款项51095 元之后的财产保全担保款余额3905元。法官回复表示还是要等到过了十五天的'上诉期限,当事人没有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后才能办理上述款项的给付手续。李四一方没有异议。一审判决生效后的第二天,张三、李四及财产保全担保人同时来到法院,共同办理了上述判决义务的给付手续及余款退还手续。

感谢当事人对本案法律事实的尊重!

感谢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附:关于自觉履行(20_)芙民初字第XXX 民事判决的报告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法院审理,(20_)芙民初字第XXX 民事判决已经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愿意自觉履行上述判决。现将与实际履行有关的事宜报告如下:

在张三申请财产保全过程中,一开始是冻结了李四的一套房屋。后李四为了解冻房屋,提供现金到法院账上作担保。由于李四身处外地办事不便,实际交至法院账上的55000 款项,是李四委托其朋友赵六交的,因而法院出具的收据上交款人姓名也是赵六。在赵六向法院交纳55000 元后,李四在第二天就另行将55000 元给付了赵六,因而如今在法院账上的55000 元担保款,已实际是李四自己的款项。

根据已经生效的(20_)芙民初字第XXX 民事判决,李四应当给付张三购房预付款50000 元、诉讼费1095元,合计51095 元。现李四主动履行上述判决,愿意从自己在法院账上的55000 元款中给付张三51095 元,余款3905元,则由李四的全权代理人王五办理手续领取支票即可。

张三受领李四给付的执行款50195 元,由全权代理人黄峰律师代为办理手续领取支票。

特此报告。请予准许。

原告方:张三

被告方:李四

财产保全担保人:赵六

民事判决书格式范文7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民事判决书格式范文8

申请人:xx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地址:厦门湖滨北路。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裁定中止xx民事判决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XXX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作出xx生效民事判决,责成XX立即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388888元及利息(暂计至XX年1月11日为元,以后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了强制执行的申请,案号为xx号。案件执行过程中,20xx年9月9日,XXX向申请人偿还了100000元,但仍有贷款余额288888元未还。

XXX提出了分期还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的申请,申请人原则上同意并就具体事宜安排如下:

1、贷款余额的贷款年利率为,XXX应于每月的21日偿还本息¥________________元,至20XX年2月还清。

2、XXX拖欠其中任一期本息的,申请人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并有权按上述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利息。

3、申请人主张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的,有权申请恢复本次强制执行程序、请求处置址在厦门市新宝成花园单元的抵押物,并以所得优先受偿。

基于上述情况,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根据民事诉讼法232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贵院中止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还借款的,申请人再请贵院继续执行本案,请贵院核准。

厦门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20xx年x月x日

民事判决书格式范文9

一、概念及作用

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中,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出处理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审结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就解决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争议而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最重要的民事裁判文书之一,它是按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制作的民事判决书。

制作好一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民事判决书制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能否准确运用法律,合理地解决好当事人的诉讼纠纷,关系到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质量。因此必须依照法律,按照法院诉讼文书格式样本的规定,认真负责地制作。力求叙事清楚,说理透彻,结论明确,格式规范,文字简洁,通俗易懂。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文书格式的要求,此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1.标题

分两行书写,第一行写法院名称,第二行写文书种类,即“民事判决书”。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编号,表述为“〔年度〕×民初字第××号”。如系经济纠纷案件,案件性质代字为“经”字。

3.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

①原告:如系公民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址等。如系法人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单位的全称和所在地址;然后另起一行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的,在判决书中还应表明各自当事人在反诉中的称谓,如“原告”、“被告”。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应写明是何种诉讼代理人,应具体写明其称谓: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是委托代理人,然后写明其姓名等基本情况。②被告:除称谓为被告以外,其他基本情况写法同原告相同。③第三人:写明其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填写这个项目在写作上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原告起诉后被告反诉的,应在本诉称谓后用括号注明其反诉称谓。如“原告”“被告”。

第二,对当事人的认定要准确。有的判决书中将未成年的人不列为诉讼当事人,而将其法定代理人列为当事人,这是不对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有诉讼权力能力的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未成年的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但它是具有民事诉讼权力能力的,当他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是他给别人造成损失时,受侵害或者损害了他人的未成年人就是当然的权力义务主体,因而他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当然,由于其缺乏行为能力,他们的民事活动应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但这并不是说代理人就成了当事人,他的责任仅仅是代替未成年人的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而已。

第三,书写项目要完整。

填写该项内容必须按照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第三人、第三人代理人的顺序逐一写述,不要遗漏。有的民事案件,有第三人参与诉讼,但判决书中却未将其写入,这就使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得不到正确体现,影响了其诉讼权利的行使。此外,法人参加诉讼的,该栏目填写时也必须完整。有些判决书中在原告或被告栏目中只写单位的名称、代理人的名称,却不写其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也有的案件由于其法定代表人不直接出庭参与诉讼,因而判决书中就只列单位名称,不列其法定代表人情况,这都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从这项规定中不难看出,法人具有与一般当事人相区别的特殊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亦具有诉讼权力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但是,法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是通过其代表人的活动来体现的,没有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就没有法人的诉讼行为。因此,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人格已完全消失,而表现为法人的人格,与法人组织结合成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体。所以在判决书中,原被告人组织与其法定代表人应当作为一个统一体共同出现在当事人栏目中,不能只出现法人组织而不出现法定代表人,这样写,不仅在理论上讲不通,而且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四,要具体、准确地写明诉讼代理人的种类。诉讼代理人,是指代理他人实施诉讼行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代理人有三种:a.法定代理人;b.指定代理人;c.委托代理人。因而在判决书就不能笼统地使用“诉讼代理人”的称谓,而应具体写明其种类才易于知道其代理的地位及权限,便于诉讼。

4.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应表述为:“……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1.事实

事实部分首先写明当事人的请求和争议的事实与理由,然后另起一行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理由及各自诉讼请求。即原告具体要求解决什么争议的问题,如何解决及其事实和理由;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所持的态度,陈述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以表明双方起诉或答辩各自所持的态度或依据。

民事判决书格式范文10

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民事判决书

园民初字第XXXXX号

原告XXXX,女,^v^年10月1日生,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崔新江,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XXXXXX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XX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X分公司,住所地XXXXXXXXXXXXXXX

原告XXXXX诉被告XXXXXXXX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XXX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XXXXXX、被告XXXXXXX、被告XXXXXX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XX诉称,11月2日,被告XXXXXX员工驾车与原告所骑自行车相撞,致原告受伤,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45050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XXXXX辩称,对于发生事故的事实以及事故责任不持异议,被告已实际支付48900元,其中垫付医疗费18900元、交警队预付2万元、交由原告单位转交1万元,鉴定费应按责任比例承担,请求依法处理。

被告XXXXX辩称,对于发生事故的事实以及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不持异议,同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合理的赔偿责任,对于原告的损失需要进一步审核,此外被告已预付医疗费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_月2日20时02分,被告XXXX公司员工XXXXXX驾驶苏EXXXXX中型普通客车沿苏州工业园区葑亭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港浪路交叉路口处时,车头与葑亭大道由东向南左转至上述路口处原告所骑自行车相撞,致XXXXX跌地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过错程度相当,分别承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苏州九华医院治疗,累计花费医疗费75361元。204月19日,经苏州同济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XXXX因车祸致骨盆多发骨折严重畸形,产道破坏构成七级伤残,误工期限为伤后14个月,护理期限为伤后一人护理5个月,补充营养期限为伤后4个月。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2520元。

XXXXX驾驶的苏EXXXXX中型普通客车所有人为XXXXX公司,该车在XXXXX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XXXXX垫付了医疗费10000元,被告XXXXX公司垫付医疗费及预付赔偿款累计48900元。上述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经各方当事人确认,本案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原告的损失如何确定。

在庭审中,被告XXXXXX及XXXXX对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620元、营养费183552元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1、医疗费,各方当事人对原告提交的票据金额75631元均不持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XXXXX认为其中用血互助保证金8165元不应作为医疗费计算。本院认为,用血互助保证金虽然可以在特定条件下退还,但在原告提供了未能够退还且当事人提供了相应票据的情况下仍属于治疗中的合理支出,应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论处,故被告XXXX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医疗费本院确认为75631元。

2、护理费,原告主张按50元每天计算为7500元,被告对计算期限150天不持异议,但认为计算标准偏高,认可按40元每天的标准计算,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数额符合目前本地护工市场劳动力价格水平,故对原告主张的数额本院予以确认。

3、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0元,被告对数额不持异议但认为原告应根据自身过错分担。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数额符合现行司法实践中掌握的标准,故对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4、交通费,原告主张543元,被告认为数额偏高,请求法院酌定,本院认为,交通费的支出以治疗、康复所需为前提,以合理为限,原告主张的数额明显过高,根据原告的实际医疗情况,本院酌定该项费用为300元。

5、误工费,原告起诉时主张误工费34432元,为此原告提交了至三年的完税证明,在庭审中原告根据完税证明中所载明的收入状况以事故发生前一年的月平均收入计算14个月误工费减去该14个月中实际领取的.收入计算为元,被告对于原告主张的该计算方式及数额均不持异议,故对于误工费元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原告损失累计为:

75631+1620+2400+7500+300+元。以上损失超出了交强险限额,故应由被告XXXXX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20000元,扣除已预付的医疗费10000元,被告XXXXX仍应赔偿11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元应由被告XXXXX原告XXXXX根据责任比例分担,因原告系非机动车辆,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被告XXXXX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元(*70%)扣除被告已支付的48900元,被告XXXXX尚应赔偿元。

依据《^v^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v^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v^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X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XXXXX110000元(含精神抚慰金20000元);

二、被告XXXXXX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元;

三、驳回原告XX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v^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3元、鉴定费2520元,合计3333元,由原告XXXX负担1633元,被告XXXX负担1700元。原告同意其所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剩余部分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XXXXX应在履行判决时一并向支付原告XXXXXX支付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1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v^《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账号:550101040009599.

审判员XXXXXXX

二0一一年六月十日

民事判决书格式范文11

(一审公诉案件用)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又以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并简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起诉的民事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供认、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除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外,还应写明由于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的事实。如果控、辩双方或一方对事实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在认定事实时,不但要具体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的正确性)。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除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论证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否负民事赔偿责任(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及其刑事和民事责任),应该从宽或从严处理。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第一、被告人构成犯罪并应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的:

“一、被告人×××犯××罪,……(写明判处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写明赔偿的.金额和支付日期)。”

第二、被告人构成犯罪,但不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写明判处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二、被告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免予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但应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无罪;

二、被告人×××赔偿……(写明受偿人的姓名以及赔偿的金额和支付日期)。”

第四、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又不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无罪;

二、被告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书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民事判决书格式范文12

1.根据案件所适用的不同性质可分为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

2.根据诉讼程序可分为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和再审判决书

二、判决书的结构

(一)首部

1.标题、案号。一审“民初”字,二审“民上”字。

2.当事人基本情况。

3.诉讼代理人。

4.案由、审判组织和审判方式。

(二)正文

包括事实、理由、判决结果三项内容。

(三)尾部

1.诉讼费用的负担。

2.交待上诉权、上诉期间、上诉法院名称。

3.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署名。

4.判决日期。

5.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条戳。

6.书记员署名。

实例:

实例: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范本

××××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刑初字第××号

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自诉人×××以被告人×××犯××罪,要求给予刑事处分,同时要求赔偿给他造成的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或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自诉人的刑事控告和附带民事请示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陈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除写明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证据之外,还应写明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的事实。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情节或证据各持异议的,应当通过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的正确性)。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构成何种犯罪,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否负民事赔偿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者予以批驳)。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被告人构成犯罪并应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一、被告人×××犯××罪,……(写明判处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二、被告人×××赔偿……(写明受害人的姓名以及赔偿的金额和支付日期)。”第二、被告人构成犯罪但不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写明判处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二、被告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免予赔偿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富财、刘有昌、李维德等215户农民(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张富财,男,生于1964年9月20日,汉族,系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西沟乡复兴村一社农民,现住该村。

诉讼代表人刘有昌,男,生于1956年2月23日,汉族,系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西沟乡樊家滩村一社农民,现住该村。

诉讼代表人李维德,男,生于1958年7月10日,汉族,系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西沟乡才丰沟村一社农民,现住该村。

被告青海民和农林名优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民和县川口镇胡同道。

法定代表人:达忠英,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永彪,男,生于1962年4月27日,汉族,系西宁市恒邦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聘用职工(缺席)。

被告孙品德,男,生于1961年7月27日,汉族,系西宁市恒邦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聘用职工,现住西宁市财政局家属院1单元6楼东。

被告李鸿臣,男,现年40岁,汉族,系西宁市恒邦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聘用职工(缺席)。

委托代理人李小联,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富财、刘有昌、李维德等215户农民与被告民和农林名优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林公司),被告孙品德、李永彪、李鸿臣租赁土地纠纷一案,原告于20_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_年12月15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由审判员张银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新育、冯明明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并于20_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表人张富财、刘有昌、李维德,被告农林公司法定代表人达忠英、被告孙品德及被告李永彪、孙品德、李鸿臣的委托代理人李小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永彪、李鸿臣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富财、刘有昌、李维德等215户农民诉称:20_年春季,被告前住原告所在行政村,经与215户农民充分协商,达成关于合作种植柴胡的协议书,协议约定,由被告于20_年农户拔头草时在215户农民的小麦、蚕豆、油菜等地投柴胡种子,负责技术指导、病虫害防治及农药化肥,到20_年秋季采挖时由被告负责采挖,并按每亩700斤小麦产量付给农户。合同签订后,被告农林公司与其合伙人李永彪、李鸿臣、孙品德投种子、施肥、发放预付金。20_年秋季柴胡采挖季节,被告既不采挖柴胡,又不按协议约定赔偿小麦款,因此,现要求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赔偿215户农民小麦款元,管护费3300元,操心费元,20_年耕地损失费36121元,诉讼差旅费1800元,误工费2100元,合计元,并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农林公司辩称:原告陈述的事实属实,但违约责任应由被告李永彪、孙品德、李鸿臣各自承担。理由:1、我公司与215户农户签订的柴胡种植协议书,是受三被告共同委托后才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签订后,前期履行过程是我公司与三被告共同实施的。2、20_年2月7日我公司与三被告商定,解除20_年9月15日签订的柴胡种植意向协议书委托书,对种植地块按村给四被告分别进行了划分。每人的责任自负,各项费用与他人无关。

被告孙品德辩称:农林公司与215户农民签订种植协议是事实,我们是给第一被告打工的,是雇佣关系,所以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李永彪、孙品德、李鸿臣的委托代理人辩称:柴胡种植协议是被告农林公司与农户签订的,现违约责任应由公司承担,故应驳回原告对被告李永彪、孙品德、李鸿臣的起诉。

庭审中,原告与被告农林公司及被告李永彪、孙品德、李鸿臣对下列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年9月15日,被告农林公司经理达忠英、被告李永彪、孙品德、李鸿臣共同召集原告张富财、刘有昌、李维德所在村干部及南垣村、巴州镇巴州园村书记,在民和川口饭店附近一饭馆见面,当时达忠英将李永彪、孙品德、李鸿臣以西宁老板的身份介绍给上述五个村的村干部,经9人共同协商后,以农林公司名义与复兴村、樊家滩村、才丰沟村,巴州园村负责人,分别签订了租赁种植协议书(意向性的)。

年8月20日,被告农林公司法人代表达忠英及被告李永彪、孙品德、李鸿臣四人共同去原告所在三个村与215户农民逐一签订了《关于合作种植柴胡的协议书》,并发放了每亩50元预付金,对樊家滩村的柴胡种植面积进行丈量并确认了实际亩数。协议约定:甲方给乙方每亩柴胡地补偿700斤小麦(小麦单价按每斤元计),采挖、剪根的费用均由甲方负责,甲方20_年在乙方的小麦、蚕豆、油菜地(水浇地)拔头草时给乙方投柴胡种子每亩公斤,并负责技术指导、病虫害防治及供给农药化肥。当日,又与三原告代表人签订了《关于守护中草药材基地的协议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中草药材基地进行守护,守护时间从20_年8月20日至20_年中草药材挖掘完毕,甲方可付给乙方看护报酬为1600斤小麦(可根据市场价格付款)。

年9月5日,达忠英、李鸿臣、李永彪、孙品德四人给才丰沟村书记李维德共同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按种植实际亩数每亩伍元的标准,支付操心费给李维德,同时与张富财、刘有昌也有如上内容的口头约定。

年2月7日,达忠英、孙品德、李鸿臣、李永彪四人商定,对20_年9月15日签订的柴胡种植协议书及委托书予以解除,并签订了《柴胡种植协议书、委托书解除协议》,内容为;柴胡种植总亩数为亩,商定划分为,樊家滩114亩归李永彪、复兴村亩归李鸿臣、才丰沟村亩归孙品德,巴州园村亩归达忠英。今后以上各村责任自负、各项费用与他人无关,与农户签订的柴胡种植合同继续有效。该协议有达忠英及被告孙品德、李鸿臣、李永彪四人亲笔签名。同日,达忠英出具给孙品德、李鸿臣欠条一张,内容为:欠到孙品德、李鸿臣人民币12416元,此款在20_年12月20日前还清,预期不还负法律责任。

年10月6日,达忠英将其与三被告于20_年2月7日达成的协议书复印件,分别送给原告所在三个村书记,各村书记要求与李永彪、孙品德、李鸿臣见面协商柴胡采挖事宜,达忠英出面协调。并应孙品德要求向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在民和的人身安全。20_年10月11日孙品德去民和协商柴胡采挖事宜,因柴胡市场价格下跌,协议未果。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如下:

(1)四被告之间是合伙关系还是雇佣关系?违约责任应由谁承担;

(2)本案中赔付范围和标准,即赔偿数额的确定。

一、关于四被告之间是合伙关系还是雇佣关系,违约责任应由谁承担的问题。

被告农林公司提出原告所在三个村的种植柴胡协议的违约事实属实,违约责任应该承担。但我公司不应承担,应由被告李永彪、孙品德、李鸿臣承担。原因是,虽然与农户签订合同是以我公司名议签订的,因当时三被告考虑我是当地人,并有注册公司,可以取得农民的信任,便授权于我,合同签订及其履行过程是我公司与另外三被告的合伙行为,我出力,三被告出资,后因柴胡市场价格下跌,我们之间出现分歧意见,经协商,决定于20_年2月7日散伙,各负其责,因前期费用是三被告投入,清算后,我公司应承担的部分费用,由我出具欠条给他们,并确认“与农民所签订的柴胡种植协议继续有效”。散伙后,我与我负责的巴州园农户协商后,终止了柴胡种植合同,并履行了其他约定义务,现因其他三被告违约,导致诉讼发生,责任应由他们承担。

就以上主张,被告农林公司提供了王建全等人的证人证言及证明材料和20_年2月7日《柴胡种植协议书、委托书解除协议》。

三原告诉讼代表人认为:两份“柴胡种植协议书”及一份《关于守护中草药材基地的协议书》和给付各村书记每亩伍元操心费的承诺书,都是四被告共同和农户签订的,三份协议书盖有农林公司的公章,承诺书有四被告人的亲笔签名,散伙一事我们到20_年10月才知道。被告农林公司提供的证据都属实,我们认可。我们认为他们四被告是共同合伙,赔偿责任应由四被告承担。

被告孙品德及被告李永彪、李鸿臣、孙品德的委托代理人认为:第一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及证明材料因证人未出庭,不能做为定案的依据。原告起诉李永彪、孙品德、李鸿臣为被告,其主体错误,三被告与第一被告是雇佣关系,不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就以上主张,三被告及委托代理人提供 以下证据:

1.被告农林公司工商档案,用以证明该公司的基本状况。

年10月22日,达忠英书写的收条一份,用以证明达忠英收到柴胡种子的事实。

年10月11日,达忠英写给孙品德一份保证书,用以证明第一被告的法人代表达忠英与孙品德是雇佣关系。

4.租赁种植协议书一份,用以证明20_年9月15日与各村书记签订的上述协议的主体是第一被告,而不是其余三被告。

5.欠条一份,用以证明达忠英欠孙品德、李鸿臣债务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农林公司与被告李永彪、孙品德、李鸿臣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合伙协议,但根据原告陈述及提供的四被告出具给其的承诺书、被告农林公司提供的《柴胡种植协议书、委托书的解除协议》、被告孙品德及委托代理人提供的保证书、收条及欠条均能证明三被告共同授权达忠英,以其公司名义与农户签订合同及四被告之间共同合伙、散伙的事实存在。被告孙品德及被告李永彪、孙品德、李鸿臣的委托代理人提出,三被告与农林公司是雇佣关系,但其提供的20_年10月11日“保证书”,不能证明雇佣情况,此外,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以证明雇佣事实的存在,故被告农林公司辩解双方属合伙关系的事实成立。

二、关于原告请求赔偿范围和数额确定的问题。

原告主张赔偿小麦款10870450元、管护费3300元、操心费1703元,20_年耕地损失费元,诉讼差旅费、误工费4500元。被告孙品德及被告李永彪、孙品德、李鸿臣的代理人对原告主张的部分支付项目提出异议。根据原告提供的两份协议书,一份承诺书的约定,原告请求赔偿范围和数额确定如下:

复兴村柴胡种植亩数为亩,每亩赔偿标准为350元,除去已支付的预付金每亩50元,小麦赔偿数额应认定为37182元,管护费1100元(1600斤小麦折抵款,单价按每斤元计算)、操心费元(已支付100元),合计元。

樊家滩村种植亩数为亩,每亩赔偿标准为350元,除去已支付的预付金每亩50元,小麦赔偿数额应认定为33351元,管护费1100元,操心费元,合计:元。

才丰沟村柴胡种植亩数为亩,每亩赔偿标准350元,除去已支付的预付金每亩50元,小麦赔偿数额应认定37830元,管护费1100元,操心费元,合计元。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赔偿小麦款、管护费、劳务费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赔偿20_年耕地损失费的请求,本案在诉前调解时,原告表示自愿放弃。关于赔偿诉讼差旅费、误工费的请求,原告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农林公司、被告李永彪、孙品德、李鸿臣签订的《关于合作种植柴胡的协议书》、《关于守护中草药材基地的协议书》及给付操心费的承诺书,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永彪、孙品德、李鸿臣共同授权委托达忠英以公司名义与农户签订合同及合同签订后,四被告共同合伙履行合同义务至20_年2月7日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_年2月7日,四被告经协商达成的《柴胡种植协议书、委托书解除协议》,其内容为四被告真实意思表示,虽未即时将该协议送达原告,但在庭审中,原告表示对此协议内容认可,故四被告应按上述协议约定,履行违约责任。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考虑本案四被告共同签订合同以及在四被告分割种植面积及清算时未与原告协商,对原告的赔偿应承担相互连带责任。据此,根据《^v^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品德支付原告李维德等61户农民小麦赔偿款37830元,管护费1100元,劳务费(操心费)元,合计人民币元;被告李鸿臣支付原告张富财等68户农民小麦赔偿款37182元,管护费1100元、劳务费元(已支付100元),合计元;被告李永彪支付原告刘有昌等86户农民小麦赔偿款33351元,管护费1100元,劳务费元,合计元;

二、被告青海民和农林名优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李永彪、孙品德、李鸿臣对上述款项的给付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合计6659元,由四被告各负担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银生

代理审判员 王新育

代理审判员 冯明明

二OO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贾兰英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_)榕民初字第1246号

原告林金山,男,汉族,1953年11月5日出生,住********。

委托代理人牛炳宜,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开祥,男,汉族,1945年6月12日出生,住********。

被告福建省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郑少泉,所长。

委托代理人臧春荣,女,汉族,1969年3月27日出生,系福建省农业科学院知识产权办主任,住********。

委托代理人林传坤,福建省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修闽,男,1954年7月7日出生,汉族,系福建省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所副研究员,住********。

委托代理人黄熹,巫立伟,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新坤,男,汉族,1964年9月7日出生,系福建省农科院果树所干部,住********。

原告林金山与被告福建省农业科学院果树所、陆修闽、卢新坤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_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金山及其委托代理人牛炳宜、林开祥,被告福建省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所委托代理人臧春荣、林传坤,被告陆修闽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熹、巫立伟,被告卢新坤到庭参加诉讼,经审批延长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金山诉称:1998年,原告在自己的果园发现一棵变异蜜柚,果肉红色,品尝后口感好,原告林金山姐夫林开祥将发现红肉蜜柚的情况报告平和县科委和农业局。之后,被告陆修闽来到林金山果园进行观察。20_年起被告陆修闽与原告姐夫林开祥(育种人)保持联系,关注红肉蜜柚的生长情况。20_年起开始联系,组织对原告嫁接培育的蜜柚的检验鉴定等事项。

20_年12月30日,被告陆修闽以红肉蜜柚开发项目资金的名目给原告1000元,体现对农民搞科研活动的支持。

1998年底,原告开始对果树嫁接培育,并有林开祥,林海清参与。经精心培育,20_年第二代开始结果。经鉴定,品质与母树同样稳定。证明嫁接培育成功。同年,原告和亲属将结果的第二代剪枝开始高接换种,培育了亩。至20_年培育出第三代,经鉴定,品质同样稳定。

20_年9月25日,由被告福建省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所牵头,福建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鉴定,其中有原告的果园和母树,并于20_年2月27日颁发品种认定书,认定原告是红肉蜜柚的主要完成者之一。20_年起,原告成为漳州新闻人物,被誉为培育红肉蜜柚第一人。三被告均未对此表示过任何异议。

红肉蜜柚培育成功及其巨大的经济前景,使被告萌生侵夺成果据为己有之念。20_年1月,被告一、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竟提议和原告及亲戚组建股份企业。被告陆修闽妻子任股东兼法人代表人,原告及亲戚作为主要育种人,按远低于市场价格售出种苗,利润大家分。该协议遭到原告等消极抵制而未能履行。

20_年8月,原告从新闻媒体报导中得知被告转让红肉蜜柚品种权给平和锦盛琯溪红肉蜜柚厂,才知道被告已取得红肉蜜柚的品种权。在原告过问的情况下,被告欺骗说:你们有权育苗,卖苗,要品种权干啥?接着原告发现在龙岩的售苗广告被撤掉,理由是没有品种权。县里也不给开苗木检疫证,理由是没有品种权。

20_年,原告没有卖出的红肉蜜柚苗木15万株,不能卖又无法再育种,两项损失按市场价每株5到6元计算,加上支出的管理费,造成损失总计为100余万元。为此,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为红肉蜜柚的品种权人;2.撤销被告以红肉蜜柚为标的的转让行为,责令被告不能进行新的转让行为;3.责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被告二、三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福建省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所辩称:

1.原告起诉的主体不适格,起诉对象错误。

本案案由虽为植物新品种权属纠纷,原告实则要求法院“宣告授予的植物新品种权无效或者维持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解释》[法释(20_)5号]第五条规定:“……宣告授予植物新品种权无效或者维持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应当以行政主管机关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因此本案应以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为被告,而原告却以果树所为被告,其主体明显不适格,所以起诉对象错误。

2.被告取得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合法有效。

首先,在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形成研究过程中,发现红肉蜜柚育种材料和新品种形成是两个过程。发现原始育种材料需经过专业的初步鉴定才可能以有益芽变材料提供进一步研究。然后新的蜜柚的芽变材料还必须通过严格育种程序进行生物学特性观察,品质鉴定,产量测定,适应性考察,种源关系的考证,遗传稳定性鉴定等等。最后经同行专家鉴定、认定才能成为新品种。这一系列的科研工作,都是由果树组专家经过多年的潜心工作及研究完成的。

红肉蜜柚母树是1998年工人在平和县小溪镇厝坵村林金山果园里发现的。1998年被告承担福建省科技厅“平和山区生态农业产业化技术研究与示范”课题。项目主持人是陆修闽。卢新坤是课题组成员之一。当时得知这一消息后,卢新坤判断为芽变,预期有发展前景,于是就着手按育种程序进行红肉蜜柚子代性状稳定性观察,并指导果农林海清从1999年开始在母树上剪接穗繁育第一代苗,2000年春种植,同时接第二代,这样连接三代。20_年,被告对于“红肉蜜柚变异新株系选育研究”课题进行了立项研究,并与平和县小溪镇厝坵村红肉蜜柚科技示范场签订了合作研究红肉蜜柚的“科研合作协议”。双方合作开展红肉蜜柚选育研究。至开展这项研究以来,被告始终牵头主持开展各项有关红肉蜜柚的研究工作。

在研究过程中,20_年11月6日,由被告从林海清果园选送红肉蜜柚样品到福建省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中心进行品质鉴定。20_年9月29日,由被告组织邀请有关专家到平和红肉蜜柚实验点进行现场验收。20_年9月30日,由被告组织邀请有关专家对红肉蜜柚选育研究进行鉴评,并形成专家鉴评意见。20_年10月,由被告选送红肉蜜柚样品到福建省分析测试中心进行品质测定。20_年12月至20_年3月,由被告将样品送到华东农业大学柑桔研究所进行红肉蜜柚色素成份分析。20_年12月,由被告委托福建省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中心开展红肉蜜柚亲缘关系的测试分析。

在红肉蜜柚品种选育期间,被告组织课题组,科研人员对红肉蜜柚进行了有关生物学特性的记载。开展了不同品种花粉形态观察比较、不同品种授粉研究、核糖体DNA(VDNA)中的ITS---PCR测序以及果肉色素鉴定,并在《亚热带植物学科学》发表了题为《红肉蜜柚果肉红色色素的鉴定》、《红肉蜜柚与琯溪蜜柚亲缘关系初探》论文两篇。在《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理论与实践》上发表了《红肉蜜柚种性种源研究进展》论文一篇、在《中国园艺学会热带南亚热带果树分会第二届学术研讨会暨全国龙眼产业发展论坛论文集》发表了《红肉蜜柚呈色演变动态研究初报》一篇、在《福建果树》上发表了《红肉蜜柚发展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等有关红肉蜜柚的相关论文,得到了同行业专家的高度评价。

20_年9月25日,经被告申请,福建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委员会组织果树专业组专家对被告培育的红肉蜜柚株系进行了现场鉴定。并于20_年2月27日通过了福建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委员会的品种认定。20_年8月,被告向农业部申请了新品种权的保护,20_年3月1日,农业部授予被告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

综上,被告人经过多年的研究培育,在品种选育研究上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第一,在种性研究上提出了红肉蜜柚只能单一品种种植,如与其品种混栽果实就会结出大量的种子,使本来无籽的优良性状被改变,为广大果农发展红肉蜜柚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第二,通过不同品种的花粉授粉形态观察比较,核糖体DNA中的ITS---PCR测序,证实了红肉蜜柚与琯溪蜜柚有密切的亲缘关系,弄清了红肉蜜柚是由关溪蜜柚芽变而来的历史,为新品种认定提供了种源依据。第三,果肉色素成分的鉴定结论,为红肉蜜柚赢得市场,赢得效益倍增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挫穿了吃红肉蜜柚会致癌,高血压,糖尿病谣言,被告取得红肉蜜柚新品种权合法有效。在整个研究过程中,原告林金山没有参与子一代,子二代,子三代繁育以及任何辅助性实验工作,但鉴于蜜柚母树的拥有者,被告已将其列入福建省非主要农作物红肉蜜柚品种认定主要完成者之一和红肉蜜柚新品种培育者人之一。林金山已经享受到红肉蜜柚新品种权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因此,原告诉称被告取得红肉蜜柚新品种权没有贡献,新品种权是非法骗取的与事实不符。

3.原告诉求撤销被告以红肉蜜柚为标的的转让行为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被告在拥有合法的红肉蜜柚新品种权的前提下,转让红肉蜜柚使用权给第三人平和县锦盛琯溪红肉蜜柚场使用,属于被告自由处分权。况且该转让行为也没有限制和影响原告作为品种培育人应有的权利和义务。该转让行为并无不当之处。被告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利。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00万元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4.原告请求确认其为红肉蜜柚品种权人的证据不足。

植物新品种权制度保护的不是植物新品种本身,而是利用有关生物遗传资源来培育植物新品种的技术信息和技术方案的一种保护。也就是说法律保护的是如何培育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而不是植物本身。在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形成研究过程中,发现红肉蜜柚育种材料仅是一种基础,后续严格的育种程序和专业研究才是新品种形成的关键。原告林金山仅仅是红肉蜜柚果树的拥有者,作为一名果农,由于缺少必要的科学知识,对于这一发现有何意义以及该如何进行科学培植以期成为一项植物新品种等科学知识根本不知,无条件也不具备研究果树的能力,也没有出资委托相应的研究机构来完成新品种的研究。因此原告林金山以红肉蜜柚母树的拥有者和最先发现红肉蜜柚果树为由到处信访要求其为红肉蜜柚的新品种权人是没有根据的。

根据《^v^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七条,“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品种权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品种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种单位或个人”的规定。原告林金山,既不是委托育种完成者,也不是合作育种协议中约定的品种归属者。根据《^v^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八条,“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品种权,两个以上申请人分别就同一植物新品种申请植物品种权的,品种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该植物新品种育种的人”的规定。植物新品种权是任何完成植物育种人都可以申请的,法律并没有规定植物新品种授予母树拥有者或者最先发现者。即使林金山发现红肉蜜柚变异新株并进行了育种,但没有向农业部申请新品种权的认定,而被告经过育种研究后向农业部申请新品种权认定,被告是当然的品种权人。因此,原告请求确认其为红肉蜜柚的新品种权人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5.原告的起诉已经超出了诉讼的时效。被告于20_年8月向农业部申请了新品种权保护;20_年3月1日,农业部授予被告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在农业部授权公示的时间里,原告并没有提出异议,在原告取得新品种权证书的两年时间里,也没有主张权利,直到20_年6月9日才向法院起诉,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依法应驳回起诉。

综上所述,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被告通过申请依法取得红肉蜜柚品种权是合法、有效的,原告诉求撤销被告以红肉蜜柚为标的的转让行为和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陆修闽、卢新坤在答辩期内未提出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被告陆修闽辩称:1.完全同意果树研究所的答辩意见;2.原告对谁发现红肉蜜柚果树说法不一;3.红肉蜜柚芽变仅仅是育种基础,福建省很多地区都有红肉蜜柚芽变,最重要的是经过了科技人员试验和研究,才有现在红肉蜜柚品种,如果仅仅是发现红肉蜜柚的芽变,并没有进行试验和研究,是不会有现在红肉蜜柚新品种的;4.原告没有果树育种常识,因此所谓原告是培育红肉蜜柚人是不符合事实的;5.被告确有与原告成立合作卖苗协议,但最终没有实施,股份制苗木开发实体,合作的目的是为了将研究的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但由于原告消极抵制,合作无果;6.原告要求赔偿100万元没有任何依据,原告通过恶意的诉讼是为了炒作。

被告卢新坤在庭审中辩称,同意被告一、二的答辩意见,补充三点:1.原告没有提供具备成为植物新品种权人的事实依据,红肉蜜柚选育是一种科学研究工作。研究是在补偿了原告1000元,经原告同意后才进行的。2.品种权属于被告,是否转让给他人是被告的权利,是否出售也是被告人享有的权利;3.原告是20_年才开始嫁接苗木,在选育工作中没有做出任何贡献,没有权利享有红肉蜜柚品种权。

经审理查明:原告林金山在自己的果园里发现一棵琯溪蜜柚果实因裂果露出红色的果肉,因不知其原因,遂将情况逐级上报。时任平和县科技局农艺师的卢新坤得知这一消息后,在林海清陪同下来到现场进行观测,发现果肉变红着色均匀,无异味,形态发育正常,便断定其并非病变或人为因素造成的,而是一种自然变异,有可能是一种很好的育种材料,这给林金山等人大胆进行嫁接提供了依据。根据原告林金山的陈述他们在1998年开始嫁接,即从母树上剪下枝条嫁接在“土柚”树头上,20_年嫁接成功开始挂果;1999年开始高接换种,20_年开始挂果,其果实与母树上的果实一样,果肉呈红色。当年进行嫁接育苗的还有果农林海清,卢新坤指导果农林海清进行嫁接培育,在同一时间开始挂果。根据原告林金山的陈述:“当年一株苗木可卖到15元左右,20_年其进行了大面积的嫁接,当时由于有关媒体报道吃蜜柚对身体不好,会导致高血压、糖尿病,所以当年大量的苗木卖不出去。”20_年7月18日省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所落叶果树研究室申请“红肉蜜柚变异新株系选育研究”项目,同年8月立项得以审批。被告便开始了对红肉蜜柚突变单株进行了子一代、子二代、子三代生物特性以及红肉蜜柚遗传稳定性研究,品质鉴定、产量测定、红肉呈色色素鉴定、核糖体DNA(RDNA)中的ITS-PCR测定、花粉形态观察研究、不同品种花粉授粉试验;对新株系进行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研究;开展合理整形修剪、科学施肥、不同区域等关键配套栽培技术试验研究。经过研究于20_年9月向福建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委员会申请福建省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认定,经福建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委员会组织果树专业组有关专家,对福建省农科院果树所选育的红肉蜜柚新品种进行现场考察鉴定。专业组实地考察了平和县小溪镇厝坵村红肉蜜柚园,并进行了现场测产,听取了申报单位关于该品种选育与生产应用的情况汇报,审阅了相关材料,经讨论形成鉴定意见,并通过了“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同时被告也向农业部申报“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经农业部进行实质性审查,于20_年3月1日授予三被告为“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人,并颁发了《植物新品种权证书》,被告福建省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所、陆修闽、卢新坤被授予“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人,原告林金山列为培育人之一。20_年经农科院果树所研究培育,发现红肉蜜柚不但不会导致高血压、糖尿病,而且还会降血压,防止糖尿病,还含有很多对人体有益的元素。消除吃红肉蜜柚会导致糖尿病、高血压等不良影响,为当地果农发展红肉蜜柚提供了科学依据,促进了果农种植红肉蜜柚的积极性。

另查明,20_年12月30日,被告从开发经费中支付给原告林金山1000元作为“母树”拥有者的补偿费。

根据原告林金山的陈述:被告所开展的一切研究活动和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农业部对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进行实质性审查均在林海清的果园里进行。

本院归纳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原告林金山是否享有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诉求和法律规定,植物新品种权权利归属纠纷,属于本院受理范围。

原告林金山在自己的果园里发现琯溪蜜柚发生了自然变异,并于1998年开始嫁接育苗,1999年开始高接换种,分别于20_年和20_年开始挂果,其果实肉色与“母树”所结的果实肉色没有区别。为此,可以认定原告林金山不但发现了琯溪蜜柚自然变异,并进行了嫁接培育,经过几年的培育,其成功培育出与“母树”上果实肉色相同与一般琯溪蜜柚不同的“红心蜜柚”。这个发现对培育红肉蜜柚作出了重大的贡献,没有这个发现,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的研究也就失去了基础。因此,原告林金山应当享有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

被告在原告林金山发现的基础上,开展一系列的研究工作,经申请获得了农业部授予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该权利目前仍处于有效状态。

综上所述,原告林金山发现了可培育“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的种源,为后续培育新品种做出了重大贡献,同时林金山不仅发现并成功地对该变异品种进行了嫁接、培育,在被告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所20_年介入研究之前就已经培育出了“红心蜜柚”。其作为育种者所付出的劳动理当得到法律保护。被告农科院果树所以林海清的果园为实验基地,并根据植物新品种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开展了一系列的研究工作,经有关专家的鉴评,通过了省非农作物品种认定,并经申请获得了农业部授权“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证书。为了保护农民育种的合法权利和研究人员育种的积极性,原告林金山享有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至于原告请求撤销被告以“红肉蜜柚”为标的的转让行为,要求责令被告不能进行新的转让行为,责令果树研究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被告陆修闽、卢新坤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本院认为:本案属于“红肉蜜柚”品种权权利归属纠纷,而原告上述的请求与本案的权属纠纷是两个法律关系,本院在本案中对上述请求不予审理,原告可在判决生效后另案起诉。据此,依照《^v^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七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判决如下:

一、原告林金山享有“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

二、驳回原告林金山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福建省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所、陆修闽、卢新坤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阮秀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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