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对财政工作及财政法制建设的要求 WTO对财政工作及财政法制建设的要求 WTO对财政工作及财政法制建设的要求财政部条法司司长杨敏
加入WTO之后,财政工作面临许多新的课题。从目前情况看,应就涉及WTO的具体财税政策制度问题进行研究。
一是要研究关于税收政策制度方面的问题。加入WTO之后,关税减让、出口退税数量的变化、不同产业部门经营水平的变化等因素,将对我国财政收入、财税政策制度产生一定的影响。目前,需要对降低关税后的财政收入、出口退税、税收优惠、国内税收政策、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等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合理规范的政策制度,充分运用税收手段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保护我国利益。
二是要研究财政补贴问题。补贴与反补贴是WTO规则的重要内容之一,目前国家财政对国有企业、农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等方面给予了一定的财政补贴。其中,有些补贴需要按照WTO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采取与WTO相关规定一致的补贴措施。同时,还需研究如何利用WTO现有规则,合理合法地对我国工商企业提供积极有力的财政支持,促进产业升级和科技创新,提高国际竞争力。
三是要研究对农业的财政支持问题。对本国农业给予一定支持,是世界各国政府普遍采取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WTO允许成员方在其法律框架内享有的一项权利。我国加入WTO后,一方面可以享受其他国家农产品市场开放带来的机遇和益处,另一方面也需要根据WTO规则的要求,开放国内农产品市场并遵循WTO有关农产品贸易规则。为了保护和发展我国的农业,避免争端,有必要认真研究WTO农业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并采取与WTO规则相适应的农业支持政策和支持方式,为做好相关立法工作做必要的准备。
四是要研究关于国有企业管理问题。加入WTO后,外资企业进一步进入我国市场,国有企业必然面临更为直接、激烈的国际竞争。为适应这种变化,我国企业必须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赢得与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时间,争取更加主动有利的地位。在国有企业管理问题上,需要对国有企业产权界定、监督管理、国有股权控制、上市、转让等一系列问题进行研究,以解决国有企业改制、管理等方面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并完善相关法规制度,研究制定管理措施,为我国企业广泛参与竞争创造条件。
加入WTO,对我国财政法制建设将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要求我们在立法、执法、普法等方面,无论是内容、形式,还是理念,都需逐步适应WTO的要求。
首先要抓紧做好有关财税法规制度的清理、废止、修订和完善工作。根据WTO规则以及我国政府的承诺,有关财税方面需要修订或制定的法规制度,按时间要求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在我国加入WTO前需要完成修订或制定的法规制度,另一类是入世后需要适时进行修订或制定的法规制度。对于入世前需要完成修订工作的财税法规制度,有些已修订完成,没有完成的也正在抓紧进行。对于入世后适时修订或制定的法规制度,当前也应积极做好研究准备工作。在财政执法方面,要进一步强化法制意识,树立公开、公正、透明的执法观念,WTO规则在各成员方的有效实施,要求各成员方建立高效的执法程序,转变执法观念,改进执法方式。
如要进一步加强间接宏观调控,减少对市场主体的直接微观管理,控制许可、审批的数量;进一步加强对市场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的营造和维护,真正树立服务意识,为各市场主体提供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等。
其次,要清理、修订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WTO协定规定,“每一成员应当保证其法律、规则和行政程序,与WTO协定所附各协议中的义务相一致”。这是WTO规则体系对各成员国法律制度在内容上的原则要求。为与WTO法律规则相适应,我们应积极做好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清理和修订制定工作,依法修改或废止与我国加入WTO承诺的条件和与WTO规则不一致的内容,特别应注意减少法规、规章中过多的有关审批、处罚的规定。在做好对现行法规、规章清理、修改、废止的同时,依法加强新的法规、规章的制定工作,利用规则进行引导。在立法过程中,应注意与WTO规则协调一致,做到透明、公开、客观、公正、合理。
再次,要充分研究和运用WTO规则,提高国内市场主体的竞争力。WTO协定在要求各成员遵守共同规则的前提下,又适应不同成员的不同情况,为其履行WTO框架下的义务留下了一定的灵活性。我们应在遵守WTO规则的要求和我国政府的承诺、认真履行应尽义务的前提下,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和充分享有相应的权利,合理灵活地运用规则,特别是一些例外规定,以保护国内产业,促进经济发展。
财务与会计 2002年第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