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各国政府社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涉及千千万万的社会成员的生、病、死、残等,是社会成员基本权益的保护伞,社会稳定的“安全网”,也是经济列车高速运行的“减震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指出,“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而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所遇到的诸多障碍中,最需迫切克服者莫过于资金短缺。“钱不是万能的,但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充足的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赖以存在和运行的物质基础。
本文在上述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大量借鉴经济学研究成果,从法学角度将社会保障与财政联系起来思考,探讨财政支持社会保障的制度,并对社会保障财政制度作出若干制度设计。
一、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财政制度的必要性
(一)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实践表明,建立社会保障财政制度,给社会保障以稳定的财政支持,已是通行的国际惯例。
即使是补充性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也负有参与管理、指导和监督的重大责任。英国有一个由有关部门联合组成的监督包括养老基金投资在内的金融市场的常设领导机构,即证券投资董事会,其主席是由财政大臣兼任,其下辖的个人投资、投资管理监督及证券期货三个委员会的主席均由财政大臣任命。
(二)社会保障是一种具有一定公共品属性或者说外部性很强的产品,其主要提供者不可能是私人而只宜是政府,就必然要求以财政作为政府提供社会保障的后盾。
市场经济是风险经济。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机制,使各个社会成员都有可能遭遇风险而难以依靠自身力量保障自已的基本生活。这样,从整个社会来看,总是存在着相当部分的社会成员需要外力的支持,以保障自已最基本的生存条件。但竞争中的优胜劣汰,并不等于对这部分社会成员放任不管,而听任其陷于悲惨境地。可社会公平问题是不能由市场机制解决的,大规模的社会保障活动不是任何单个的市场主体仅凭自身力量的能完成的,就只能寻求非市场的力量和方式。所以,在市场经济中,旨在解决公平问题的社会保障是现代政府必须承担的基本职责,这就决定了社会保障的最主要组织者和提供者是作为社会中心组织的政府。
(三)社会保障是一种宏观调控手段,政府负有运用社会保障进行宏观调控的职责,就必然要求有相应的财政作为其基础。
经济发展具有波动性,社会保障有助于缩小其波幅和波长。通过组织社会保障收入,既可以均衡企业之间的经济负担,为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又可以对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进行必要的调节,缩小贫富差距。因此,欧洲经济共同体作为一个国家间的经济联合体,在1983年的一份文件中就明确指出,“社会保险不能简单地被看作是对国家的一种负担,而应该把它看作是为了在经济中使工作能力、效率和动力保持高水平的一种手段”。[6]
具体而言,在经济不景气时期,由于失业人数增加,更多的人加入贫困线以下的队伍,社会保障用于失业救济和其他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必然增加。同时,由于失业增加,收入减少,货币积累减少,社会保障的收支状况表现为支出大于收入,或支出的增长快于积累的增长,使国民的货币收入不会大幅度减少,或者维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水平上,以减缓经济萧条的冲击;并成为保证个人消费的手段,从而增加需求,推动经济的发展。在经济繁荣或经济膨胀时期,就业人数剧增,人们的收入大幅度增加,其结果一方面是使社会保障资金积累的速度加快、数量增加和规模扩大;另一方面使更多的人脱离贫困状况,用于失业救济、困难补助及其他社会保障方面的支付减少,社会保障表现为收入或积累大于支出。与此同时,个人收入量在一定程度上相对减少,社会保障在需求过程中起到一定的抑制需求的作用,有利于经济稳定地发展。对此,萨缪尔森进行了阐述:“在" 繁荣的年份,失业准备基金不断增长,而且还对过多的支出施加稳定性的压力,相反,在就业较差的年份,失业准备基金使人们获得收入,以便维持消费数量和减轻经济活动的下降,其他的福利项目也自动发生稳定性的反周期的作用。”[7]
(四)计划经济和经济体制转型给社会保障留下了一笔沉重的历史欠帐,政府对此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财政就必然成为这笔历史欠帐的主要清偿者。
社会保障费用属于劳动力再生产费用,必须在社会总产品中进行统一的扣除[9].劳动者只要履行了为社会贡献劳动的义务,就能获得为自身及其供养亲属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重视政治和经济职能的实施,对社会职能的运用有所忽视,长期让位于“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考虑和安排。建国以来,为加快社会主义建设步伐,我国长期奉行“建设型财政”的指导思想,国家财政每年都安排相当大比重的财政支出用于经济建设投资,历史上这一比重最高时一度超过50%,长期以来沉淀积累形成了6亿元经营性国有资产。而对职工却实行低于国际平均水平数十倍、上百倍的低工资,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的支付,被严重扭曲。这种理应被“扣除”的部分,不是以利税形式上缴国家财政,就是留在企业发展再生产。国有资产的很大一部分是由职工必要劳动形成的,相当于职工按照工龄向国有企业的投资。今天的社会保障基金不足,实际上是优先积累生产基金、挤占消费基金和社会保障基金的结果。可见,社会保障的欠帐是旧体制的历史遗留,社会保障问题是有其历史继承性的。
旧体制和改革安排失误所造成的社会保障历史欠帐,导致了社会保障基金收不抵支,形成巨额赤字,仅养老保险赤字估计高达3万亿元。[13]造成如此巨大的缺口,其原因无论是在旧体制还是在改革安排失误,政府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这种情势下,政府唯有构建公共财政框架,运用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存量转作社会保障资金等财政手段,才可能还清历史欠账,消除社会保障赤字。
(五)建立体现国家信用的社会保障财政制度,可使国民对社会保障建立稳定的心理预期
在我国这样一个政府威权深厚的国家,任何事情一旦由国家信用支撑,老百姓就可建立稳定的心理预期。这在我国银行运营上表现得淋漓尽致。在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充分利用这笔无形资产(或社会资本)十分必要。由财政支持社会保障,就会给老百姓输送一个国家信用的信号,可以给受保障人带来很强的心理安慰。尽管它实质上只是将原来国家出资部分的出资方式变暗补为明贴,而并非改变社会保障基金中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出资比例,使国家出资部分明朗化,但企业、个人却可以清楚地感受到国家对其实行的社会保障,从而对社会保障建立稳定的心理预期。
当然,现实中稳定的心理预期,并不表明制度设计可以草率,因为由财政支持社会保障也可能产生“免费午餐”的负面效应,形成道德风险。阿罗在研究健康护理的福利经济学时就指出:“在多数情况下,人们不愿意为自已的健康交保险费,保险费经常是部分或全部由雇主支付,或由政府下设的某个社会保障计划缴纳,若保费由雇主缴纳且承担了健康护理的全部费用,那么健康服务对保险人来说就成了一种免费物品,以致造成对这种物品的过度消费。”[14]这实际上就是说明由财政支持的社会保障最容易产生问题的表现形式是道德风险。1978年我国颁布《职工退休办法》后所引起的一大部分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提前退休,以及1998年1—8月全国行业和地方共有71.3万人违规提前退休,一个重要原因是制度机制存在的不合理现象,以及由此诱发的道德风险的发生。事实上,1996年后对离退休金实施了调整机制,但一些在岗职工因企业不景气或下岗等原因而没有增加工资,形成了“在岗不如退休”的局面,这种状态下很难防范道德风险效应。可见,在对我国社会保障财政进行制度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道德风险。
二、社会保障财政责任的界定
社会保障财政责任,即财政对社会保障的责任,是政府的社会保障职能与财政职能的有机结合,是政府对社会保障承担责任的财力基础和基本形式。从性质、内容和配置等角度界定社会保障财政责任,是设计社会保障财政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社会保障财政责任的性质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社会保障财政责任具有如下几种基本属性:
1、帮助责任。《宪法》第45条规定,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劳动法》(1994年)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上获得帮助和补偿”。社会保障财政责任,就是财政代表国家和社会对公民提供物质帮助的责任。正因为是一种帮助,由财政所供给的社会保障水平,既不可能满足公民的全部生活需求,也不应当遵循等价交换原则而要求公民作出对等的贡献。明确这一点,对于控制财政的社会保障支出水平和规模是有意义的。
2、有限责任。社会保障除政府参" 与外还有其他多种社会参与者,财政所供给的社会保障只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与其他社会保障相结合。不应当将社会保障的全部负担都推给财政,而应当划清财政责任主体与其他责任主体的社会保障责任界限。究其原因,一是由于政府财力有限,仅负维持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的责任,不可能统包统揽。以失业为例,失业保险只是供养了失业者,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失业问题。因此要真正解决失业,还必须努力发展经济,增加就业岗位。二是由于政府社会保障的统一性与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各层次社会成员的差异性之间存在矛盾,实行多种保障形式相结合,能较好地解决这一矛盾。在这里,政府社会保障虽然居于主导地位,仍还需要企业内部保障作辅助;并且政府社会保障还需要与商业保险分工和配合。
5、转移支付责任。财政支出按其性质划分为购买支出和转移支出两大类,转移支出主要包括社会保障支出、补贴支出、捐赠支出与债务利息支出等,其中社会保障支出已超过其他一切项目而位居榜首,如美国和英国的社会保障支出都占财政支出的40%左右。[15]正因为社会保障财政责任属于财政转移支付责任,社会保障财政应当坚持公平原则,一方面以税或费形式强制性地从社会成员尤其是富裕阶层集中收入,另一方面以保险待遇、福利待遇等支出形式向社会成员尤其是贫穷阶层转移支出,从而形成大规模的财富由富向穷的社会性流动。
(二)社会保障财政责任的内容
财政对社会保障所承担的责任具有多项内容,对不同的社会保障项目,责任内容也不尽相同。归纳言之,社会保障财政责任的内容大致分为财源责任和管理责任两大类。
1、财源责任
2、管理责任
我们注意到,有少数国家如智利等国,将养老保险基金等个别项目与事务交由私人机构管理,但实质上还是由政府监督其运行,并由财政承担最终责任,而私人机构承担的只是一定的养老保险实施或运行之责,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管理责任。
(三)社会保障财政责任的配置
社会保障财政责任" 在不同财政主体之间的配置,是一个与经济体制、财政体制和社会保障体制相关联的问题,受到历史因素、现实因素和未来因素的制约,可分别从纵向配置、横向配置和财政类型配置三种角度来分析。
在这种配置理念的支撑下,建立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势在必行。有学者建议,在社会保险基金分散管理,也没有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条件下,仅能就社会保险补助部分建立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而社会保险经常开支由于分散管理无法建立相应的转移支付制度。一旦开征社会保障税,将社会保障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可以建立既有地方政府对中央政" 府的社会保障资金援助制度,又有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障资金补助的完整的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除要考虑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人口、地理等一般因素外,还必须考虑各地离退休人数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重、失业率、医疗支出水平等特殊因素,按“因素法”确定社会保障转移支付水平。[24]
三、完善我国社会保障财政制度的若干法律对策
(一)完善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虽然目前我国各项社会保障资金都纳入了国家预算,但其安排的社会保障支出分散在行政费和各项事业费的有关科目中,并未实行专门的预算管理,如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等方面的预算资金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仍与政府经常性支出混在一起,仅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经费开支一项就分散在270多个预算科目中核算[25],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仅仅是列收列支而已,致使社会保障基金收支总量不清,难以进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监督,特别是难以使公民了解政府在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上作出的努力。
1、社会保障预算的原则
(1)全面预算、统一预算原则。社会保障预算作为独立和并列于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一种预算,应当将以往分散和混合在众多财政收支科目中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各种收支项目集中起来,构成一套独立的收支体系,使其涵盖各种社会保障项目,将社会保障的各种基本形式和补充形式,将社会保障基金的各种来源和用途、各种统筹帐户和个人帐户,都纳入预算范围。无论何种社会保障项目的预算,其运行规则和管理规则都应当统一。为此,有必要制定《社会保障预算条例》,就社会保障预算的原则、范围、构成、编制和实施等基本问题作出统一规定。
(2)水平适度、量力而行原则。社会保障预算追求收支平衡,有以支定收和以收定支两种基本方式。为了确保社会保障达到一定水平,就应当根据预定的社会保障水平确定预算期内的社会保障支出总量;再根据预定的社会保障支出总量,确定预算期内的社会保障收入总量,使其能够满足社会保障支出并略有结余。为了将社会保障水平控制在不超越经济承受能力的限度内,就应当根据预算期内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预算期内能够承受的社会保障收入总量;再根据预定的社会保障收入总量,在做到略有结余的前提下安排社会保障支出。在我国现阶段,一方面,由于历史欠帐太多,社会保障水平较低且入不敷出,在预算中就应当适度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并为此而增加社会保障收入总量;另一方面,由于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不高,为保持和增加经济发展的后劲,特别是要接受西方国家社会保障水平过高而影响经济发展的教训,应当将社会保障水平限定在经济承受能力的幅度内,尽可能减少社会保障赤字,量力而行地安排社会保障支出。
(3)绝对分项预算、相对分级预算原则。绝对分项预算,是指社会保障基金按照不同社会保障项目分别建立绝对独立的预算,即不同社会保障项目的基金各有特定收入来源和支出项目,不同项目基金的收入不能混淆和替代,不同项目基金的支出不能串换和挪用。社会保障由两大部分构成,一部分是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另一部分则是社会保险。从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来看,它们由于没有对应的固定收入来源,只能依靠财政一般性收入来解决,所以它们主要的财力来源是由政府经常性预算收入安排的。社会保险则由于主要采取缴税(费)的方式筹集社会保险基金,似乎不必与政府预算发生关系,可以自成体系、自收自支、自我循环周转,仅靠自身的基金预算就可以解决问题。但市场经济中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使得社会保险基金容易入不敷出。从这个意义上讲,某时期社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应是常态。鉴于社会保险不是商业保险,它本身不具有保本营利的要求,但又必须通过保障所有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条件,以实现社会公平。所以,应当区别不同社会保障项目的收支平衡需要,分项确定财政支持。
相对分级预算,是指社会保障基金实行中央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地方分级预算,下级预算只是相对独立于上级预算,亦即下级预算包括于上级预算之中,形成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预算体系。分级预算的编制有一个从无到有、从初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考虑到目前社会保障地、市级统筹的现状,现实的做法是从地、市级财政开始编制社会保障预算,并要求在地、市级财政编制社会保障预算的基础上,进行逐级汇总,直到编制整个国家的社会保障预算。在分级预算中,应当考虑到上级社会保障财政对下级社会保障财政的连带责任。
2、社会保障预算的实施进程和管理范围
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水平(覆盖面和保障程度),主要取决于该国的GNP水平和所得税率的高低。我国是一个人均GNP水平很低、各地区发展水平差距很大的国家,因此,当前应当将建立和健全社会救济制度放在优先的地位,而在今后三五年内,应当将“两个确保”(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作为最优先的重点。
第二步,将社会保险预算和社会优抚、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等预算结合起来,加总在一起,统一安排支出,再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 政府收支及其投资预算运营活动全部纳扩社会保障预算范围,形成一个统一的、由财政部门集中管理的社会保障预算。从长远来看,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办法,因此,作为反映社会保障收支全面情况的预算收支表不仅包括社会统筹部分,而且涵盖个人帐户部分。
3、社会保障预算管理中各主体的职责
各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预算制定过程中对编制社会保障预算,负有全面责任。每年年初,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基金行政主体所报的社会保险收支计划对本年度保险基金收支编制专项预算,将编制完成的社会保障财政预算,连同公共预算和国有资产预算一起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和审批。财政部门还必须肩负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审计稽核职责:一是负责对本级和下级管理机构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二是对工作对象即用人单位及职工退休人员的缴费、领取情况进行稽核。[26]
(二)完善社会保障筹资制度
由财政负担社会保障资金的不足部分是当今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作法。特别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处于启动阶段,财政对社会保障事业的投入,是建立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鉴于当前国家财力有限,原国家劳动部在总结各地改革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社会保障经验的基础上,曾于1994年制订《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提出“结合产权制度改革,从国有企业资产或其红利中划拨一部分资金,用于弥补国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不足”。它强调用国有资产的收益偿付保险费用;而在国有资产未取得收益前,先运用债权的形式支付给受保障的社会成员,实行社会保障债权化。
为了将社会保障筹资纳入法律轨道,建议对运用国有资产解决企业职工劳保福利待遇欠帐的政策[28]进行清理,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法》或《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条例》,建立以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为目的的新型财政制度,对筹资目的、变现对象、变现方式、变现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等作出明确规定,使社会保障筹资有法可依。
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项目性质各异,其资金来源和筹资形式亦有所区别。其中,社会保险具有权利与义务基本对等的属性,是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共同责任,且要求有固定和常量的资金来源,应当以企业和个人缴纳为主、财政补贴为辅;而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社会福利具有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属性,主要是政府的责任,且难以用固定和常量的资金来源来满足,其所需资金除了以一般性税收项目来解决外,还可采取发行社会保障债券和彩票[29]等灵活性财政收入方式。在这里仅就社会保险税的制度设计试作论述。
我国应当制定《社会保险税条例》,设计一种能够体现效益性、社会性、规范性、公平性和适度性原则的社会保险税制度,就各种税制要素作出规定:
1、纳税人。遵循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将纳税人确定为中国境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也可以有条件地作为纳税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不拨款的事业单位除外)可不作为法定纳税人,但财政部门与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劳动报酬乘以社会保险税率计算出的税金,由财政部门列入预算支出,划拨给社会保险基金。
2、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社会保险税由原社会保险费转化而来,应当以纳税人的单位工资总额或个人工资收入的份额为课税对象。其组成应当依据国务院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来统一界定,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项目,凡属不应列入工资总额范围的项目,如资本利息、股息所得、利息收入等均不计入社会保险税的课税基数。课税对象扣除法定减免项目的余额为计税依据。企业缴纳的税金可视同工资成本进入管理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税金可从预算经费中列支;私营企业、个体劳动者缴纳的税金允许从个人所得额中扣除,以免重复课税。对于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扣除项目。
3、起征点和最高限征点。由于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税必然会减少个人的即期实际收入,为了确保个人不因缴税而加重即期生活困难,有必要对个人缴税作出起征点的规定。依现行立法的规定,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城镇居民,由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提供一定数额的最低生活救助金。所以,应当将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作为社会保险税的起征点。凡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者可不缴纳;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线者,若缴税后的剩余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就应当相应减少其缴税额,确保其缴税后的剩余收入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
5、征收管理。社会保障税由于其覆盖面宽,税基分散,宜确定为地方税,实行属地管理,采取自行申报纳税与源泉扣缴相结合的办法,由地方税务局按月计征,税收收入经地方财政按时足额转到社会保障机构。对企事业单位缴纳部分,实行申报缴纳;对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实行源泉扣缴,在发给职工工资时,由企事业单位代扣代缴;对个体劳动者、农民采取自行申报缴纳,随同商品劳务税的缴纳,一并课征。
注释:
[2] 汤晓莉:《自愿储蓄、强制储蓄和“税收——债券发行”安排》,《金融研究》2000年第12期。
[3] N:缺乏数据。
[5] 伊志宏:《养老金改革:模式选择及其金融影响》,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第42页。
[6] 欧洲经济共同体:《社会保障:一切欧洲规模的讨论》,转引自《社会主义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418页。
[7] [美]萨缪尔森:《经济学》,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507页。
[9] 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1页。
[12] “新人”、“中人”和“老人”,是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由现收现付的社会统筹制转向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过程中出现的特有名词。所谓“新人”指部分积累制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中人”指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3年后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离退休的职工:“老人”指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
[13] 刘溶沧、赵志耘主编:《中国财政理论前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463页。
[14] [挪威]卡尔。H.博尔奇:《保险经济学》,庹国柱等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431页。
[20] 陈耀:《国家中西部发展政策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年版,第93—99页。
[22] 李学春:《农村人口的社会保障权利研究》,《兰州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
[23] 周一平:《中国西部地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刍议》,《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
[24] 陈先森:《面向21世纪社会保障的财政思考》,《财政研究》1998年第9期。
[25] 刘溶沧、赵志耘主编:《中国财政理论前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456页。
[32] 陈穗红、于中一、石英华:《关于我国社会保险税的研究》,《经济研究参考》2000年第5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