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财政风险;金融风险;关系
我国财政与金融风险的界定
财政、金融风险是我国经济风险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当前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着力探讨的热门课题。对两者的系统研究,将促进市场经济培育和发展过程中财政职能与金融职能的成功转变,顺利实现传统财政模式向公共财政模式的过渡,以及金融体制的创新。
财政风险象一切经济风险一样,是由经济活动中的多种因素的不确定性引发的。财政活动作为经济活动的重要内容,它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极为复杂。财政风险是财政矛盾的激化,风险的大小受经济因素的影响程度而上下波动。这些影响因素既可能是财政内部的不完善或不规范行为,也可能是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使财政政策和相关措施在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效果与预期效果发生了偏差甚至背离,由此产生了财政风险。若从微观经济角度来衡量其经济活动中的风险,则是一种易于估量的、有形的经济风险。而财政这一在宏观经济活动领域中产生的风险,不仅包含不可估量的、有形的和无形的经济风险,而且可能导致经济秩序紊乱甚至危及社会政治安定。
金融风险是资本在运行过程中由于一系列不确定性因素而导致的价值或收益损失的可能性。它可以表现为一种货币制度的解体和货币秩序的崩溃,也可以表现为某家金融主体在从事金融活动中因不确定性因素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它既包括金融机构从事融资活动,从事投资和资产运用等经营活动产生的金融风险,也包括个人及其它非金融业的工商企业在从事融资活动时产生的风险。金融活动的不确定性是指因经济波动或金融制度的缺陷、运行秩序紊乱等原因导致的金融领域一系列矛盾激化,对整个货币制度、货币秩序的稳定性造成破坏性威胁。
财政风险与金融风险紧密相连,其原因是财政与银行实则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两者存在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财政负责政府资金的筹集与运用,银行则负责信贷资金的存入与投放。双方在经济活动中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政府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的两大杠杆,两者互相影响、彼此推进发展。当银行受体制、经营不善等因素的影响,效益下降,形成不良资产而引发金融风险时,它会通过一定的传导机制转嫁给财政。反之,当财政出现收支矛盾激化而形成风险时,它必将波及到银行。因为作为我国主体的银行与财政一样,资财归政府所有,任何一方出现问题,最终都由政府来兜底。从我国经济体制的演变过程来看,银行与财政盘根错结、纠缠不清,无论是财政风险,还是金融风险,都有对方的因素起作用。因此,要真正弄清财政风险与金融风险的关系,必须深入分析金融风险中的财政问题与财政风险中的金融问题。
金融风险中的财政问题
(一)财政体制变革中隐伏的金融风险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财政实行统收统支,国家财政集中大部分的国民收入,再通过计划手段分配经济资源。国有经济的生产和投资主要由财政注资完成,企业的生产积累多数上交国家财政,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分配由国家确定。这期间,银行完全没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只扮演一个出纳和记账员的角色。因此,此时的银行自身并不存在风险问题。
(二)财政与银行不规范的关系导致金融风险
由于财政、银行的职责界定不清,使得两者的运作呈现出一种貌似互不相干的“独立性”。双方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都可根据自身的需要来确定干什么或不干什么。这样一来,两大部门更多的是站在本部门的角度,依据自身对经济运行状况的认识及部门自身的机制来运行,缺乏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与沟通,存在银行与财政之间职能的“越位”与“缺位”问题。突出表现为以下几点:
1.财政与银行的调控目标错位。当财政财力不足而不能发挥应有的效应时,不是去加强财政,而是简单地让银行“双肩挑”,使银行过多地承担币值稳定、充分就业、经济发展甚至社会安定的责任,致使信贷职能与财政职能划分不清。由于超出了银行效能的内在规定性,自然是收效甚微。比如在结构调整问题上,在每次总量扩张中,结构失调不但不能扭转,反而不断加剧。这是因为银行“独木难撑天”,反而增加银行的风险。
2.行政干预的影响。我国国有银行一直受政府的控制,实质上是“政府的银行”。财政实行“分灶吃饭”后,地方政府有了相对独立的财权与事权,企业效益直接影响着地方财政收入和经济增长。为保护地方利益,政府凭借行政手段指令银行对不景气的企业实行贷款挂账或减免利息;对一些经济效益差的项目,所需资金也要银行提供。加上企业在兼并、改制与破产中,政府不合理的介入,使债权难以落实,形成许多不良资产。另外,当财政出现赤字时,为解决资金缺口,往往强迫银行贷款,作为财政资金补缺的渠道,挤占了大量的信贷资金,使银行信贷资金跳不出供给制窠臼。这样无疑给银行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3.政策性贷款加大了金融风险。政策性贷款是为实施政府政策而发放的,以政策性银行为载体,不以盈利为目的。据统计,90年代以来,政策性贷款已占国家银行贷款总量的1/3以上。我国政策性银行自诞生起,财政、银行对它的认识上存在分歧,致使营运中出现很多问题,并且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其政策效应未能得到应有发挥。面对这一新的资金来源,地方政府视其为一块“肥肉”,融资劲头足,而运用效益却很低。当前,政策性银行资金来源得不到保证,资金运用潜伏着很大的风险,其生存与发展已到了难以为继的地步。
(三)银行的财政负担加重
(四)当前积极财政政策的影响
3.财政发行的国债限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而不用于加工业及其他方面,其目的在于克服经济中的短线瓶颈,增强经济发展的后劲,这一决策无疑是正确的。但在扩张性财政政策安排的投资中,偏重于资本密集、规模较大、并由政府全资包揽的重点建设项目;对劳动密集、中小规模、以及吸纳社会民间资本参与的生产建设项目,则较少考虑。至于将增发的国债用于消费性的转移支付如支持社会保障和教育等方面的支出,则更欠考虑。因此,积极财政政策难以迅速带动企业投资和居民消费,使得在此严峻的经济形势下,财政支出极度扩张,增收缓慢。由此影响到银行,增强金融风险程度。
财政风险中的金融问题
(一)金融机构经营方式对财政的影响
改革以来,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经营方针和管理办法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业务也开始交叉。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在经营管理方式上仍存在较大缺陷。国家银行仍沿袭国家机关管理体制,未能真正建立起现代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机构、内部约束和激励机制,造成经营成本过高和管理效率低下,使得银行效益下降。与此同时,银行的财政负担又未减轻,其自身的积累速度放慢,于是银行业作为财政稳固财源所具有的持续性受到影响,波及到财政的收支平衡。
(二)金融机构重组方面的财政负担。
从这几年的实际情况来看,金融机构重组的负担直接或间接地转移给财政。在处理金融机构的关闭、破产。或者为了化解金融机构的支付危机中,中央银行往往要损失部分过去的老贷款或增加新贷款给予支持,中央银行的贷款损失实际上由中央财政来垫底。另外,中央财政常常提供某些形式的暗补贴。例如,某国有商业银行在接受被关闭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债务以后,减免该银行一定期限内应缴的中央银行贷款利息,那么应交税金相应减少,这实际上接受了财政补贴;或者,某国有商业银行偿付了被关闭信托投资公司的外债后,该银行上缴的利润减少了。
对于地方财政而言,同样要经受金融机构重组带来的压力。突出表现为以下几点:
1.当地方金融机构自有资本不足,以及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亏损,出现支付危机时,地方政府往往动员地方国有企业向有问题的金融机构注资,以缓解支付危机。或者给予这些有支付危机的金融机构以税收减免,帮助它们渡过难关。对金融机构分立、合并时,地方财政往往要投入一部分资本金予以资助。
2.在地方金融机构出现资不抵债而破产关闭后,地方政府为了保证存款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不得不动用本地单位的存款,甚至财政性存款去偿付自然人的存款债务。有时还以某些优惠条件让本地企业收购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变现。不仅造成地方财政资金捉襟见肘,而且连累了不少效益好的企业。例如,资不抵债146亿元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境内自然人存款由广东省政府垫付。
3.财政体制不健全下滋生的“畸型儿”——农村基金会,最终缘于政策、管理等问题而在全国范围内整顿关闭,对县、乡一级政府的财政产生了较大的冲击。农村基金会的大面积亏损导致缺乏足够的资金偿付存款,而这些存款直接涉及到农民利益,处理不好将影响到农村政权稳定。因此,县一级政府动用财政性资金分期偿付,乡镇一级政府拿不出钱来偿付的,承诺延期偿付,并同意存款者用存单抵缴应交款项,这对举步维艰的县乡财政无异于雪上加霜。
上述这些都是财政资金信贷化的表现,使金融风险转变为财政风险。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行的风险。
我国从1999年起先后成立四家资产管理公司(AMC),用于收购、管理、处置国有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减少损失。同时,运用债权转股权、资产证券化、资产置换、转让及销售等市场化债权重组手段,实现对负债企业的重组,推动国有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转变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企早日脱困。其目的是有效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四大AMC所需资本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投入,人民银行只做业务上的指导。它能否良性循环,事关金融风险的化解程度及财政负担大小。从三个方面可看出它的运行中存在的风险。
1.AMC在处理不良资产过程中有可能与债务企业谋合套取财政补贴。在AMC运行成本高,不良贷款回收率低的情况下,财政每年弥补的亏损将增大,界时财政将不堪重负。
2.国有商业银行一边将不良贷款存量划给AMC处置,另一边又不断的产生新的不良贷款,使AMC永远脱不了身,积累越来越多的风险,将财政也连累进去。
3.国有企业出现的“道德风险”。企业一看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由AMC来处置,财政还出资补贴,就赖账不还贷款,贷款债务约束变得十分弱化,致使AMC运行困难,陷入进退两难的困境。
财政风险与金融风险是我国宏观经济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在我国已初见端倪,若不及时加以防范,任其发展,到时将会突变为银行支付危机、财政信用危机,直至殃及政府政权的稳定。因此,只有充分认识财政风险与金融风险的内在关系,采取切实有效的对策措施,才能规避好财政、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