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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宦官干政的情况出现,清朝政府是如何约束宦官的?

历史趣闻 2024-11-16 02:03:01 文/会员上传 下载.docx文档
文章导读:下面由小编给大家带来清朝宦官的故事,感兴趣的小伙伴接着往下看吧。  明朝的衰落就和宦官从政有一定的关系,所以清朝也是充分认识到了这点,就出台了了一些政策防止宦官干政。其实历史上有很多厉害的宦官,做到权倾朝野一辈子也算值了。但宦官也有着很......

  下面由小编给大家带来清朝宦官的故事,感兴趣的小伙伴接着往下看吧。

  明朝的衰落就和宦官从政有一定的关系,所以清朝也是充分认识到了这点,就出台了了一些政策防止宦官干政。其实历史上有很多厉害的宦官,做到权倾朝野一辈子也算值了。但宦官也有着很强的人格缺陷,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这对他们来说也是无法避免的事情。那在清朝的时候,到底是怎么给宦官分布权利的呢?其实这也非常考验皇帝们的行政水平,一起来看看清朝的宦官平时都干些什么吧。

  乾隆初年,奏事太监为秦、赵、高三姓。奏事太监是和朝廷政务发生关系的主要群体,乾隆皇帝这么做,是为了自儆,时刻牢记秦朝太监赵高指鹿为马,揽权乱政的教训。乾隆皇帝待太监极严,之后凡是可能参预奏事或者沾染政务的太监,事先都强令改姓为王。“王”姓普遍,太监改个大众姓氏,让其他人分不清此“王太监”和彼“王太监”到底谁是谁?“宵小无由勾结也。”(徐珂《清稗类钞?阉寺类》)

  宦官干政问题,是古代政治的一大顽疾。历朝历代都严防死守,但真正杜绝此患的朝代绝少。秦朝、汉朝、唐朝、明朝等朝代,都出现了严重的太监干政问题,阉宦揽权,掏空了政体。相比而言,清朝的太监恶政轻之又轻,皇帝把身边的太监管得相当好。

  “今宫中使令,无太监不可,故使之耳。朕岂肯以权假次辈。”这是圣祖康熙对太监的定位。他认为,太监“不可假以威权,事发即杀之耳”。这也是清朝历代皇帝“高度重视”的共识。但是,只有“高度重视”,没有具体措施,事情是打不成目标的。所以,制度建设必须跟上。

  历代宦官揽权,都有制度保障。明代太监气焰嚣张,就得益于制度:一是太监秉笔,帮皇帝在公文上批红;一是太监掌握东厂、西厂,监督百官;还有一项是太监外出监军、监税、监矿。汉唐允许太监出任中央和地方官职,甚至领兵打仗,封侯拜将,更是导致太监乱政。如此一来,皇帝主子反过来要看太监奴才的脸色,成了“儿皇帝”。

  清朝吸取历史教训,早早就树起了禁止太监干政的铁牌。太监不得担任外朝官职,不得插手政务。顺治皇帝严令,太监品级不能高过四品,“不许擅出皇城”,“职事之外,不许干涉一事,不许招引外人,不许结交外官,不许使弟侄亲戚暗相交结,不许假弟侄等人名字置买田屋”。顺治十二年六月,顺治专门铸立铁牌,强调太监“但有犯法干政、窃权纳贿、嘱托内外衙门、交结满汉官员、越分擅奏外事、上言官吏贤劣者,即行凌迟处死,定不姑贷”。这铁牌,被很多戏曲和传说演绎为“严禁太监干政”“太监私出宫门一步者,斩”的金牌。清朝“恪守祖制”,这块牌子就成了后人不敢逾越的祖制。

  除了大原则,清朝还设计了实施细则,最主要的就是内务府制度。内务府主管宫廷事务,是如今清宫戏的“常客”,在戏里从上到下一溜儿的太监。这是歪曲史实。内务府是清朝中央政府的组成部分,总管大臣、郎中、主事等官员和书吏,都是正常的男人,属于文官序列。内务府下辖十几个司局,还有诸多的派出机构。管理太监事务只是它的一项职权而已。内务府仪掌司下设敬事房,管理太监。敬事房全部由太监组成,是内务府下属的司局级衙门;首领太监是正四品,也相当于府道和司局的长官级别。清宫戏以小代大、以偏概全,把敬事房误作了“内务府”。

  与太监有关的另一个内务府部门慎刑司,也是清宫戏中常见的衙门。在戏里,太监、宫女犯了错,就给拉到慎刑司挨打。该司的确是负责惩治太监、宫女的衙门,但长官是正常的文官,而不是太监。该司的司法权非常有限,只限于笞刑、杖刑,徒刑以上就要移咨刑部。因此,刑部拥有插手太监事务的合法权力。在理论上,朝臣可以将犯错的太监“先斩后奏”。大臣们可以通过刑部与慎刑司的渠道,把看不顺眼的太监直接拉出来杀掉。不过,清朝大臣没有这么实践过。宫廷内部就是万般反对也没用,因为这是朝臣的合法权力。相比明朝太监动辄就把朝臣往死里整,清朝有了天翻地覆的转变。

  可是,太监接触政务不可能完全杜绝,毕竟皇帝需要太监在宫廷和朝廷之间上传下达。彻底斩断太监与政务的联系,难不成皇帝要事必躬亲,自己跑腿送文件?防范森严如清朝者,也不得不保留了太监传递公文、处理档案。为防太监趁机舞弊干政,清朝设内外两个奏事处。内奏事处由太监组成,在宫门口接转公文;外奏事处由中央各部院选拔的文官组成。一般公文,统一由外奏事处收纳、整理后,再交内奏事处传递给皇帝。只有军机处奏折和高级官员的密奏,才直接交给内奏事处,直接传递。内外奏事处其实可以合并,之所以同时存在,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限制太监的权力。此外,为了防止奏事处太监反过来羁绊内务府,清朝规定,内务府奏事,一律由外奏事处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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