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又和大家见面了,今天小编带来了一篇关于孔有德的文章,希望你们喜欢。
崇祯六年(1633年)二月十三日,孔有德占据的登州城在明军的围攻下危如累卵。眼见登州城难保,已是穷途末路的孔有德急忙率领万余叛军及家眷弃城登船而逃。
驻守旅顺的大明总兵黄龙,在获知孔有德登船而逃后,料定他会沿长山、旅顺一线投奔后金,于是提前率领水师出海,严阵以待。
一番激战过后,孔有德损失惨重,只能率余部逃至盖州,向皇太极上书乞降。
皇太极收到孔有德的降书后,对此事极为重视,不仅立即命令济尔哈朗、阿济格率军前往鸭绿江口接应孔有德,还率领诸贝勒出盛京十里迎接。
那么,问题来了——已是穷途末路的孔有德,皇太极为何会率领诸贝勒出盛京十里迎接?
要解答这个问题,我们还得从明代的火器管理制度说起。
朱元璋建立大明后,为了满足明军对火器的需求,相继在京师(今南京)设立了兵杖局、军器局和鞍辔局。根据《续文献通考》中的记载,军器局和鞍辔局主要负责生产碗口铳、手把铳、信炮等中小口径火器及木马子、檀木槌等相关配件,兵杖局主要负责生产大将军炮、二将军炮、三将军炮、夺门将军炮、大样神机炮等大中口径火器。
设立兵杖局、军器局和鞍辔局的同时,朱元璋也制定了严格的火器管理制度:
1、各局生产的火器,必须严格按照火器设计人员提供的图纸统一规格尺寸;
2、各局生产的火器,必须铭刻上工匠和主管官吏的信息。分发至卫所时,还需铭刻上卫所和卫所将领的信息;
3、各局生产的火器,要根据口径的不同,分别以天、奇、武、英、功、胜、神、电、威、烈等字开头加上编号铭刻到火器上;
4、火器只能由兵杖局、军器局和鞍辔局负责生产,不许私制,违令者严惩不贷。
根据以上这些,我们不难发现,朱元璋就是想建立一套既能保证火器质量、又能防止火器外泄的管理制度。
但是,火器从京师运往各卫所,势必会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所以,为了减少这些消耗,朱元璋于洪武二十年(1377年)令天下都司卫所各置军器局生产火器。
此后,各卫所根据战争经验不断对火器进行改进,明代的火器进入了第一个大发展期,比如辽东都指挥使司的军器局就研发出了两头都有铳口的两头铳和在铳尾加装枪刺的长柄手铳。
靖难之役后,吃尽了火器苦头的朱棣,为防止火器被反对势力利用,决定收紧火器的管理制度,除兵杖局、军器局和鞍辔局之外,各卫所军器局不得继续生产火器。
正统时期,瓦剌崛起,不断侵扰大明边防线,九边卫所对用于城防的大中口径的火器需求量激增,而兵杖局、军器局和鞍辔局的火器产能却无法一时满足所有九边卫所对火器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边将黄真、杨洪于正统六年(1511年)请求在宣府设立神铳局制造火器,但是,大明朝廷以“火器外造,恐传习漏泄,敕止之”。
这说明,大明朝廷对火器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是知道的,只是为了防止火器漏泄不得不做出妥协。
然而,正统之后,卫所制的败坏越来越严重,尤其是土木堡之变的发生,使得边防线上的明军更加依赖火器,大明的统治者不得不重新考虑在各卫所设立火器生产机构。
正统末年,为了平定麓川土司之乱和湖广苗叛,明英宗批准在四川设立火器生产机构,弘治四年(1491年)之后,大明朝廷陆续批准湖广、广西、青州、徐州、凉州、山西等地的卫所设立火器生产机构。
这种情况下,如何防止火器漏泄,成为明代统治者制定新的管理制度的核心目的。
从弘治时期到嘉靖时期,大明朝廷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火器管理制度:
1、各卫所应根据火器生产数量,提前向朝廷申请相应的原材料;
2、朝廷定期派人赴各卫所检查火器数量和原材料,如发现火器、原材料与账目不符,卫所将领和主管官吏都要从重治罪;
3、对硝石施行官卖,严禁私自煎硝,违者严惩不贷。
大明朝廷制定的这些火器管理制度,使得后金无论通过任何渠道都难以组建一支能同明军相匹敌的火器部队,而这也是皇太极渴望组建一支精锐火器部队的主要原因。
孔有德的到来,给皇太极组建一支精锐火器部队提供了一切必要条件,他不仅带来了后金急需的红夷大炮,还带来了熟练的炮手、孙元化亲自调教的火器工匠和煎硝工匠,这些正是孔有德值得皇太极率领诸贝勒出盛京十里迎接的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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