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连九族作为中国封建社会中的犯罪连坐制度,可以说是古代一种极为严重的刑罚。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详细解答。
虽然“株连九族”这个词语我们耳熟能详,且族刑自秦汉时期便已经施行,但实际上“株连九族”在古代也很罕见,秦汉时期最重者也往往只是“夷三族”,而隋唐以后就连“夷三族”也都变得极为罕见了。更为重要的是,“株连九族”并未被列入历朝历代的法律条文。
族刑最早起源于亲属连坐制度,虽然早在夏商时期便已经出现了连坐制度,例如《尚书·甘誓》便记载了夏启讨伐有户氏时的军令,其中言道,“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但“连坐”之语最早却是出自于《史记·商君列传》中的“收司连坐”,而春秋战国时期,也的确只有秦国执行的更为彻底。
族刑被正式列入刑罚,则是在秦朝时期,《史记·秦本纪》有载,“(秦文公)二十年,法初有三族之罪”,秦朝丞相李斯便被处以了夷三族的刑罚。刘邦灭秦之后,为收买人心虽然“除叁夷连坐之罪”,但也只是临时性措施罢了,在西汉建立之后便重新确立,并于汉景帝时正式在法律上予以了恢复。
自秦汉以后,虽然后世王朝对于族刑基本予以了沿用,但纵观历朝历代的法律条文,却始终没有出现“株连九族”这种刑罚,到魏晋时期“夷三族”还被提及,隋唐以后更是连“夷三族”都不见了踪影。
例如根据《晋书》的记载,曹魏对于汉朝律法予以了沿用,同时明确了族刑的施行范围,其中写道“但以言语及犯宗庙园陵,谓之大逆无道,要(腰)斩,亲属从坐,不及祖父母、孙,至于谋反大逆,临时捕之,或与就、涿者,或枭菹,夷其三族,不在律令。”秦汉乃至魏晋,即使是谋反,最终也只是被夷三族而已,根本达不到“九族”。
到了隋唐,“十恶”罪行正式被确立,其中“谋叛”以上者会被处以族刑,而这也成为了后世王朝适用族刑的基本尺度。不过,唐初受“约法省刑”思想的影响,对于族刑的处罚范围却予以了缩小,刑罚程度也较前朝有所减轻,《唐律》规定,“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十五一(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材、田宅并没官。男夫年八十及笃疾者,妇女年六十及废疾者,并免。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里,不限籍之异同。”可见,唐朝即使对于“十恶”中首罪“谋反”者的族刑,也并未超出“三族”范围,至于直接处死者更少。
宋元时期,基本沿用了唐朝律法的规定,只有元朝对此予以了微调,主要是将唐宋以来连坐妻女没为官奴改为了赐予功臣为妻妾,处罚范围则没有变化。
到了明清时期,在“重刑”思想的影响下,两朝的族刑刑罚程度较之前朝更加严酷,然而即使如此,其处罚范围仍然没有超出“三族”范围,只是在处罚程度上有所加重而已。
例如《大明律·刑律·贼盗》“谋反大逆”条规定,“凡谋反及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岁以上,不论笃废,皆斩;其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财产入官”。清朝对此予以了沿用。
如上,虽然自秦汉以后历朝历代皆有族刑,但却始终将惩处范围控制在“三族”以内,而并未扩大到“九族”,所谓的“株连九族”并未被明确写入历朝历代的律法之中。
“株连九族”的范围难以界定,目前主要流传着三种说法
正是由于“株连九族”这个刑罚并未出现在历朝历代的律法之中,导致“株连九族”的“九族”范围,始终难以界定,目前广为流传的主要有三种说法。
1、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其中“父族四”主要指罪犯本人一族,即犯罪者之父母兄弟姐妹儿女,以及出嫁的姑母及其儿子一家,出嫁的姐妹及外甥一家,出嫁的女儿及外孙一家;“母族三”,主要指罪犯母亲一族,即外祖父一家、外祖母的娘家、姨母及其儿子一家;“妻族二”则主要指妻子一族,即岳父全家老少和岳母娘家全家老少。
2、父三族、母三族、妻三族。其中“父族三”同样指罪犯本人一族,相较于“父族四”只是少了出嫁的姐妹及外甥一家;“母族三”与前一种说法没有区别;“妻族三”相较于前一种说法,则多了妻子兄弟一家。
3、上推四、下推四、横推三。这种说法认为,“九族”便是从犯罪者这一代向上推四代至高祖、向下推四代至玄孙、横推三从兄弟。也就是说,犯罪者上至高祖、曾祖、祖父、父亲,下至玄孙、曾孙、孙子、儿子,旁至兄弟、堂兄弟、再从兄弟、表兄弟、从族兄弟,全部被株连在内。
在以上三种说法中,目前最为主流的便是第一种说法。不过话说回来,无论是以上三种说法中的哪一种,几乎都囊括了犯罪者的全部亲属,在那个“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社会结构下,可以说一个人的荣辱往往关系着整个家族的兴衰。
株连九族历史上仅一例,诛十族者也仅方孝孺一人
正如前文所说,“株连九族”虽然被人所熟知,但并未被明确列入历朝历代律法,因而历史上真正被诛九族的寥寥无几,族刑所施行的范围,其实更多源于皇帝的一纸诏令。历史上,真正见于史料被诛九族的其实只有一例,也就是隋朝的杨玄感。
杨玄感是隋朝司徒杨素之子,凭借父亲的军功,杨玄感得授柱国,担任郢宋二州刺史,后升任鸿胪卿、礼部尚书,袭封楚公。大业九年(613年)春,隋炀帝杨广第二次东征高丽,杨玄感奉命督运粮草,彼时隋末农民起义已经爆发,杨玄感于是和武贲郎将王仲伯、汲郡赞治赵怀义等密谋反叛。
杨玄感的反叛最终以失败告终,其本人自知罪无可赦,便让弟弟杨积善将自己杀死,然而根据《隋书》的记载,杨玄感的这次谋反还是“罪及九族”,《唐六典注》则记载“杨玄感反,诛九族,复行轘裂枭首,磔而射之”。
而除了“诛九族”之外,在明朝疑似还发生过一次“诛十族”的事件。“靖难之役”后,朱棣从建文帝朱允炆手中夺取皇位,并让建文帝的宠臣、第一大儒方孝孺为自己起草登基诏书,结果被方孝孺断然拒绝。传闻,朱棣以“灭九族”威胁方孝孺,方孝孺顶了一句“灭我十族又如何”,朱棣于是在“诛九族”的基础上,又将方孝孺的门生加了进去,凑成十族予以诛灭。
不过,“诛十族”并非出自正史,《明史》中只记载“成祖怒,命磔诸市……弟孝友与孝孺同就戮,亦赋诗一章而死。妻郑及二子中宪、中愈先自经死,二女投秦淮河死……宗族亲友前后坐诛者数百人。其门下士有以身殉者,卢原质、郑公智、林嘉猷,皆宁海人”,受方孝孺牵连者多达800余人。但《立斋闲录》、《宁海县志·方孝孺传》、《明史纪事本末》、黄宗羲的《方正学孝孺》、《文正方正学先生孝孺》等都有方孝孺被灭十族的记载,可见诛十族之事也并非空穴来风。
此外,朱棣在位期间,除了方孝孺之外,还曾疑似发生过一次“诛十族”事件,那便是建文遗臣景清,其因刺杀朱棣而获罪,《明史》记载“成祖怒,磔死,族之。籍其乡,转相攀染,谓之“瓜蔓抄”,村里为墟”,与方孝孺门人被牵连不同,景清似乎是整村都受到了牵连。
综上所述,所谓“诛九族”、“诛十族”其实并不在历朝历代的律法之中,其只是作为族刑的一种而被施行。在古代,族刑毫无疑问是最为严重的惩处,至于施行的范围到底多有大,是否会涉及到“九族”,则往往直接取决于帝王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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