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不了解:古代击鼓鸣冤的读者,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详细介绍,接着往下看吧~在中国古代,击鼓鸣冤真的行得通吗?
古代的法制不健全,所以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存在较多不公正的地方。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关于古代诉讼的那点事。
在古装剧里我们经常见到这样的桥段:
老百姓聚集在衙门前,当头一人用鼓槌擂响鸣冤鼓,青天大老爷升堂审案。这样的情节看得多了,观众难免会有这样的认知,那就是在古代但凡诉讼就必须击鼓鸣冤。实际上,这样的情况实属特例,衙门口的鼓其作用并不是用于击鼓鸣冤的。
既然不是用来伸冤的,那衙门口的鼓又起到怎样的作用呢?
说起来,衙门前摆设的鼓其实是用来宣告县官下班的,和学校里的下课铃有异曲同工之妙。老百姓听到衙门口的鼓响了,就了解今天办案的时间过了,如果想要诉讼明日请早。直到明清时期,才有老百姓将此鼓用于伸冤,不过却纯属罕见现象。
正常的伸冤,只需写好诉状,然后交到衙门里即可。只有遇到突发案情,来不及写状纸时,老百姓才会击鼓,而击鼓的目的也未必是鸣冤。县以上的州、省、道,通常都设有登闻鼓,如果老百姓有重大冤情,通过正常流程无法伸冤时,便会来到上级部门诉求昭雪,不过,击鼓的情况亦不多见。
清代中期,许多老百姓越级上访时都会采用拦车伸冤的方式,不过这种拦车伸冤通常会影响公务。为了正规化越级上访流程,朝廷规定越级上访不得拦车,如有重大情况可击鼓鸣冤。
在电视剧里,我们有时还会看到这样的桥段:
某个妇女在衙门前上访,哭得悲天跄地令人动容。实际上,这种情况在古代发生的概率也不大。正常来说,不论是“告状”还是“告发”都是男人的事,女性并无诉权。倘若女性作为原告,状告丈夫、公婆,那么她必须要请一位宗族里的男性长辈陪同参与。像影视作品里妇女独自诉讼的情况,历史上是极其少见的。
古代的“升堂”或“开堂”,与现在法院开庭差不多。县令除了担任一县的政治一把手之外,还兼任法官的职能。而且,在一场古代诉讼中,基层县令审案是不受监察的,除非有上级下巡,否则审案的流程由县令一人说了算。在当今社会,案件调查取证审理过程中是绝对不可使用刑罚的,但在古代却并无此限制。古代的刑侦手段相当有限,所以最主要的证据就是口供。为了让嫌疑人尽快招供,所以古代司法机构往往会用刑。
那么,古代县官审案时,最常使用的刑罚是什么呢?
古代最常用的刑罚为“笞刑”,是用木板和竹条抽犯人的后背、臀部和腿部。我们在古装剧里看到的“打板子”,就是一种笞刑。虽然这种刑罚的程度比较轻,但同样属于肉刑。所以在新时代到来以后,这种刑罚便随即退出历史舞台了。
前面说过,基层县令在审案过程中是不受监察的。但是,在县官审案的过程中,却允许无关的老百姓进行旁听。从某种意义上来看,这些旁听的老百姓,同样起到了监督的作用。与现在审理案件不同的是,古代的审案完全是由县官一人说了算的,加上从前的刑律并不完善,所以判案事不会严丝合缝地遵照例律,也会考虑到当地的关系、人情甚至文化。
对于一些小型案件,县官未必会在公堂审理,有时也会设在当事人居住的地方。现在流行的“炕上法庭”,实际上颇有古代之遗风。一般来说,古代的案件都会当庭宣判,而一些较为复杂的案件则会酌情推迟宣判的时间,最多要数日后才能公布结果。
如果老百姓无法在审理中满足诉求,又该怎么办呢?
这时,老百姓就可以找上分巡道或知府,越级上访。这样,检查、监察才会进入到司法流程。可以说,分巡道和知府就是古代的检察官。
正式意义上的检查制度出现于1906年,当时为了维持封建统治,慈禧派遣端方等公使前往日本、欧美各国进行考察,拟定了一套《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和《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较为系统地借鉴了日本、德国等在法治上相对先进的国家。
只不过,此时的晚清早已是秋后的蚂蚱,况且其腐败的根源在于封建统治。因此,即便修改了“官制”,对于晚清衰败的进程也于事无补。
参考资料:
【《击鼓鸣冤之制》、《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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