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合同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合同纠纷协议书篇一
保险合同纠纷和解协议书【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乙方: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___支公司甲方诉乙方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和解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乙方确定甲方的机动车辆保险定损额为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
因甲方无法提供病历,加扣医疗费用的x%,同时因甲方投保车辆系第二次出险,也须加扣相应金额的x%。
最后确定实际赔付金额为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在收到甲方符合理赔条件的有关票证之日(全套理赔票证原件已交付乙方)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第二条
甲方在收到上述第一条所述赔款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后,2个工作日内,向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第三条
有关甲方出险车辆的全部残值由乙方收回,甲方保证不得短少,否则扣减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相应的赔付金额。
第四条
本协议签订履行后,甲乙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经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拓展阅读:
如何避免保险合同纠纷?【2】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具有合同的一般属性。
当事人应如何避免保险合同发生纠纷,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招:独立挑选保险产品决定买保险之前,先要搞清楚自己为什么要买这份保险。
很多市民在挑选保险产品时过多地依赖代理人推荐,其实买保险与买其它商品一样,都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来选。
代理人的意见、方案只能起到推荐作用,每个家庭对保险的需求都不一样,有的希望增加人身保障,有的则是为了转嫁财务风险,也有想通过保险做理财投资的……不同需求搭配不同保险。
亲朋好友的保险可以起参考作用,但在实际购买时要切实考虑自己家庭的经济情况、年龄结构、风险偏好等因素。
第二招:了解保险的基本功能时下保险理财盛行,很多人产生了“买保险就是为了多赚钱”的.想法。
为了迎合市民的这一心理,保险代理人上门兜售保险时着重宣传的是分红功能;银行柜面上代销的保险打出的广告是“回报能有多高”;在保险公司主推的产品中,几乎都带有分红性质,诸如此类的宣传误导了不少市民,让大家觉得买保险就是为了多赚钱。
其实保险最基本的功能是保障,投资理财只是保险的附加功能。
对于保险最朴素的解释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
即人人拿出一小部分财富汇集成大经费,一旦个别社会成员发生意外就可以动用这笔爱心基金。
市民买保险其实是用少量的钱转嫁自己和家庭的风险,不要因为缴了保险费没有得到经济回报就认为很吃亏。
第三招:应该如实告知别隐瞒据粗略统计,目前80%以上的保险拒赔案是由于客户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引起的。
保险合同有个重要原则,就是“如实告知”义务,市民投保时一个小小的“隐瞒”,就会失去日后索赔的权利。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很多保户认为自己口头告知过就可以了,业务员说在保单上可不填就不填,结果理赔时被指控“隐瞒”病情,保户觉得冤枉却无据反驳,最后只好被拒赔。
要知道“如实告知”义务已经以法律形式被固定下来,任何人都不能豁免投保人不履行该义务。
所以投保人一定要在合同上填明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否则保险公司可以以“隐瞒”病情为由拒赔。
还有的“机动车辆保险”要求车主变更要及时更改,否则合同视为无效。
还有的机动车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是营运车辆,出险后造成理赔纠纷,因为营运车辆的保费与私用车辆的保费是不一样的。
第四招:理解保险合同的立法本意保单不能代签名最主要是针对以死亡为保险责任的人寿保险。
这项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投保人为经济利益恶意伤害被保险人,因而一定要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
保险不能代签名,是保险常识,但有的分红险在签订合同时,有的保险代理人对签名要求不严格,就容易发生理赔纠纷。
有些市民购买的分红险业绩不佳,想要全额退保,便以自己的保单是代签名为由认为保险合同不成立,要求撤销所购买的保险产品,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也不会被保险公司接受。
第五招:弄清保险条款的专用术语由于市民的保险专业知识还比较匮乏,对保险条款中的某些专用术语往往会“想当然”地去理解。
以保户缴费满两年退保时保险公司应给付现金价值为例,很多人从字面上理解以为现金价值就是自己所缴的保费。
但事实上,客户退保时的现金价值是所缴保费扣除风险保费、储蓄金保费后的剩余部分。
一般第三年退保的客户大约只能领到所缴保费的二分之一左右,但这一点让不明就里的老百姓倍感“上当”,导致很多纠纷。
合同纠纷协议书篇二
乙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原甲乙双方的______________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书:
1、甲方同意在本协议书经双方签收之日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工程款人民币________万元(除本协议书第4条约定外的建筑物的保修、维修及后期整理均由甲方承担),该款从法院业已冻结的款项中支付,且甲方同意从冻结款项中另行划款_______万元至法院并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支付;同时乙方同意申请法院解除对________万元外款项的冻结。
2、乙方同意在本协议书签定之日起的2日内将__________全部安装完毕;
3、在乙方完成上条之同日,甲方同意将乙方支付的_____万元保证金及其银行利息由甲方签字后向________市_______银行递交解封凭证。
4、乙方同意按照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案工程的主体结构工程、基础工程承担设计合理使用寿命期限内的保修责任,并出具必须的质量保修书。
5、对于_______建设局质监站提出的应由施工单位提供的验收所需的完整合格的资料和手续,乙方同意在协议书签定之日起的30日内提供,并同意负全部提供责任,否则乙方每迟延一天扣付工程款______万元给甲方。本条义务完成后,乙方向法院提出并征求甲方及______县建筑局监督站书面意见同意后由法院将______万元予以转付。
6、甲方双方均放弃追究对方的本协议约定以外的其它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
7、在上述条款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施工合同已无其他经济纠葛,双方经济纠纷已经解决。
8、本案诉讼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同纠纷协议书2
合同纠纷协议书篇三
范文一:
原告:姚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xx区xx路xx号xx幢xx室。
原告:汤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xx区xx路xx号xx幢xx室。
二原告联系地址:上海市宁xx路xx号xx大厦xxxx室。
邮编:xxxx联系电话:xxxx
被告:余xx,女,中国香港居民,19xx年xx月x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xxxxxx。
被告:余xx,男,中国香港居民,19xx年x月x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xxxxx。
二被告联系地址: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室。
邮编:xxxx联系电话: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因逾期交房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35,680元整;
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4年12月5日,原、被告在上海xxx房屋服务有限公司居间介绍下签署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即乙方)购买被告(即甲方)所有的上海市xx区xx路xx号xx幢xxx室房屋,房价款为人民币4xx万元整。签约当天,双方签署了补偿协议,约定乙方另行补偿甲方装修及设备款人民币8x万元整。原告于签约当日支付被告人民币5万元整;于2024年12月13日支付被告人民币274万元整。根据本买卖合同补充条款约定,甲方于收到乙方贷款款项(即人民币290万元整)后3个工作日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交付标志为甲方将该房屋的钥匙交付乙方,并对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气(若有)、电话(若有)、有线电视(若有)等费用进行结算。同时,本买卖合同约定乙方于甲乙双方办妥房屋交接手续当日,直接支付甲方房款人民币1万元整。2024年2月3日,原告贷款银行农业银行放款给被告人民币290万元,按照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应于3个工作日即2024年2月8日内交房给原告。被告因故迟延交房,直至2024年2月21日(共计13天),原、被告签署《房屋买卖交接书》完成交付手续,原告支付被告尾款人民币1万元。
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根据买卖合同约定,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上述房地产交付(包括房地产交接及房地产权利转移)给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付款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约定应当交付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告违约迟延13天交付房屋,合计人民币37,050元,扣除原告迟延1天付款的违约金人民币1,370元,被告应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35,680元。特此,恳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年xx月xx日
范文二:
原告:xxx,女,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实际经营地xxxx(邮编101100),注册号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系公司董事长。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24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yxxx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2024年8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否则需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违约金自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依原告全部已付款的万分之一按日计算,并于实际交房之日起30内向原告支付。
2024年1月22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是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2024年10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补充协议》,被告承诺在2024年5月30日前交付房屋。据此协议,被告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仍按《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即2024年8月30日之次日起计算。
2024年8月18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了《关于推迟交房的致歉信》。在该致歉信中,被告明确说明,“我司将严格依照与您签署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您支付违约金”。直到2024年12月10日,被告方将《商品房预售合同》项下的房屋交付给原告。
根据被告逾期交付房屋的事实以及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8月31日起至2024年12月10日止的违约金及其利息。被告在实际交付房屋之日30日内未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被告始终不支付。2024年1月,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被告签收后仍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合同纠纷协议书篇四
地址:xx市xxx路xx号
乙方: 北京xx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法定地址:xx市xx路xx号xx大厦xx室
甲方开发建设“大上海中部塑业物流园一期工程”项目,xxxx年4月28日,甲方与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壹份,协议约定由乙方对其一期工程实施招标代理。xxxx年6月29日进行开标,共有7家单位中标,即:河南恒泰建设有限公司中标第4、15标段、河南省建筑工程公司中标第9标段、浙江省广大建设有限公司中标第10标段、河南省建筑工程总公司中标第11标段、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第12、13标段,甲方依法向各中标人发出了中标通知书。
后双方因以何标准向中标方收取招标代理费发生争议,乙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为解决以上问题,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双方一致同意乙方的招标代理费以优惠的标准向前述各中标单位收取,收取标准为每标段每中标单位人民币贰万元。
二、甲方同意从向河南省建筑工程公司和浙江省广大建设有限公司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中拿出四万元支付给乙方,作为该二家中标单位的招标代理费,该费用由乙方从此前收到的其他几家的投标保证金中自行扣除。
三、河南恒泰建设有限公司二个标段的招标保证金共计十六万元,乙方扣除招标代理费四万元后,余款应支付给甲方作为履约保证金使用。
四、除非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弃标,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就前述第12标段与之签订书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五、综合以上四条款:乙方应得的招标代理费共5个标段总计为壹拾万元整,扣除该全部招标代理费后乙方共应向甲方转交的履约保证金总额为壹拾肆万元整,该全部款项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与第四条同时履行。
六、因河南省建筑工程总公司中标第11标段已经协议退标,甲、乙双方互不以此事追究法律责任。
七、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就所中标的第13标段与甲方签订书面合同、且没有就是否顺延签约时间与甲方达成一致意见,视为其自动弃标,甲、乙双方保证互不以此追究法律责任。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盖章后生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约定,任何一方均不得违反;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合同纠纷协议书篇五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 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祥见授权委托书)
鉴于:
2、甲乙双方在上诉过程中为妥善处理双方之间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有意和解。
为此,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双方一致同意:乙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 万元给甲方,甲方自愿放弃一审判决书所认定的赔偿金额;至此,双方所有债权债务结清,且甲方不得以其他任何事由向乙方要求或者主张其他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税款、管理费、补偿、返还、诉讼费以及因该工程项目所产生的其他债务)。
二、双方一致同意,一审时所产生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上诉费的减退自行办理和承担。
三、自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乙方承诺当天将上述款项汇入甲方以下帐户: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四、甲乙双方承诺在上述款项支付后2日内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撤销上诉的书面申请。
五、双方确认关于因承包合同所产生的纠纷遵照本和解协议书执行。本和解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所确认的款项支付完毕时生效,效力均等。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纠纷协议书篇六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原甲乙双方的______________工程
施工合同
纠纷一案,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书:1、甲方同意在本协议书经双方签收之日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工程款人民币________万元(除本协议书第4条约定外的建筑物的保修、维修及后期整理均由甲方承担),该款从法院业已冻结的款项中支付,且甲方同意从冻结款项中另行划款_______万元至法院并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支付;同时乙方同意申请法院解除对________万元外款项的冻结。
2、乙方同意在本协议书签定之日起的2日内将__________全部安装完毕;
3、在乙方完成上条之同日,甲方同意将乙方支付的_____万元保证金及其银行利息由甲方签字后向________市_______银行递交解封凭证。
4、乙方同意按照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案工程的主体结构工程、基础工程承担设计合理使用寿命期限内的保修责任,并出具必须的质量保修书。
5、对于_______建设局质监站提出的应由施工单位提供的验收所需的完整合格的资料和手续,乙方同意在协议书签定之日起的30日内提供,并同意负全部提供责任,否则乙方每迟延一天扣付工程款______万元给甲方。本条义务完成后,乙方向法院提出并征求甲方及______县建筑局监督站书面意见同意后由法院将______万元予以转付。
6、甲方双方均放弃追究对方的本协议约定以外的其它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
7、在上述条款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施工合同已无其他经济纠葛,双方经济纠纷已经解决。
8、本案诉讼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 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祥见授权
委托书
)鉴于:
2、甲乙双方在上诉过程中为妥善处理双方之间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有意和解。
为此,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双方一致同意:乙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 万元给甲方,甲方自愿放弃一审判决书所认定的赔偿金额;至此,双方所有债权债务结清,且甲方不得以其他任何事由向乙方要求或者主张其他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税款、管理费、补偿、返还、诉讼费以及因该工程项目所产生的其他债务)。
二、双方一致同意,一审时所产生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上诉费的减退自行办理和承担。
三、自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乙方承诺当天将上述款项汇入甲方以下帐户: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四、甲乙双方承诺在上述款项支付后2日内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撤销上诉的书面申请。
五、双方确认关于因承包合同所产生的纠纷遵照本和解协议书执行。本和解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所确认的款项支付完毕时生效,效力均等。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中亚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xx市嵩山北路号
乙方: 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
法定地址:xx市农业路68号宏光大厦326室
甲方开发建设“大上海物流园一期工程”项目,x年4月28日,甲方与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壹份,协议约定由乙方对其一期工程实施招标代理。x年6月29日进行开标,共有7家单位中标,即:恒泰建设有限公司中标第4、15标段、xx省建筑工程公司中标第9标段、浙江省广大建设有限公司中标第10标段、xx省建筑工程总公司中标第11标段、xx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第12、13标段,甲方依法向各中标人发出了中标
通知书
。后双方因以何标准向中标方收取招标代理费发生争议,乙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为解决以上问题,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双方一致同意乙方的招标代理费以优惠的标准向前述各中标单位收取,收取标准为每标段每中标单位人民币贰万元。
二、甲方同意从向xx省建筑工程公司和浙江省广大建设有限公司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中拿出四万元支付给乙方,作为该二家中标单位的招标代理费,该费用由乙方从此前收到的其他几家的投标保证金中自行扣除。
三、恒泰建设有限公司二个标段的招标保证金共计十六万元,乙方扣除招标代理费四万元后,余款应支付给甲方作为履约保证金使用。
四、除非xx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弃标,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就前述第12标段与之签订书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五、综合以上四条款:乙方应得的招标代理费共5个标段总计为壹拾万元整,扣除该全部招标代理费后乙方共应向甲方转交的履约保证金总额为壹拾肆万元整,该全部款项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与第四条同时履行。
六、因xx省建筑工程总公司中标第11标段已经协议退标,甲、乙双方互不以此事追究法律责任。
七、xx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就所中标的第13标段与甲方签订书面合同、且没有就是否顺延签约时间与甲方达成一致意见,视为其自动弃标,甲、乙双方保证互不以此追究法律责任。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盖章后生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约定,任何一方均不得违反;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合同纠纷协议书篇七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乙方: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___支公司 甲方诉乙方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和解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乙方确定甲方的机动车辆保险定损额为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因甲方无法提供病历,加扣医疗费用的x%,同时因甲方投保车辆系第二次出险,也须加扣相应金额的x%。最后确定实际赔付金额为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乙方在收到甲方符合理赔条件的有关票证之日(全套理赔票证原件已交付乙方)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第二条
甲方在收到上述第一条所述赔款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后,2个工作日内,向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撤回起诉。诉讼费用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第三条
有关甲方出险车辆的全部残值由乙方收回,甲方保证不得短少,否则扣减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相应的赔付金额。
第四条
本协议签订履行后,甲乙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原甲乙双方的______________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书:
1、甲方同意在本协议书经双方签收之日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工程款人民币________万元(除本协议书第4条约定外的建筑物的保修、维修及后期整理均由甲方承担),该款从法院业已冻结的款项中支付,且甲方同意从冻结款项中另行划款_______万元至法院并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支付;同时乙方同意申请法院解除对________万元外款项的冻结。
3、在乙方完成上条之同日,甲方同意将乙方支付的_____万元保证金及其银行利息由甲方签字后向________市_______银行递交解封凭证。
4、乙方同意按照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案工程的主体结构工程、基础工程承担设计合理使用寿命期限内的'保修责任,并出具必须的质量保修书。
5、对于_______建设局质监站提出的应由施工单位提供的验收所需的完整合格的资料和手续,乙方同意在协议书签定之日起的30日内提供,并同意负全部提供责任,否则乙方每迟延一天扣付工程款______万元给甲方。本条义务完成后,乙方向法院提出并征求甲方及______县建筑局监督站书面意见同意后由法院将______万元予以转付。
6、甲方双方均放弃追究对方的本协议约定以外的其它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
7、在上述条款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施工合同已无其他经济纠葛,双方经济纠纷已经解决。
8、本案诉讼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同纠纷协议书篇八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上诉一案(_____年______民终字第____号)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甲方确认甲乙双方于_____________年下半年未发生_______加工业务,该业务系________、__________擅自以乙方名义与甲方达成的加工业务,__________、__________不是乙方的员工,业务过程中未得到乙方的委托授权,事后乙方已出具声明对无权代理行为拒绝追认。
2、甲方决定对该案撤回上诉,为弥补甲方的损失,乙方同意一次性补偿甲方人民币元,甲方向乙方出具相关收款发票。
3、双方无其它经济纠纷。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保险合同纠纷和解协议书
和解协议书
仲裁和解协议书
民事和解协议书
刑事和解协议书
仲裁和解协议书
和解协议书范本
和解协议书怎么写
和解仲裁协议书范本
工伤和解协议书范文
合同纠纷协议书篇九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答辩状【1】
答辩状
答辩人:南京××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区××街××号
答辩人因江苏××公司对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所提上诉,提交答辩意见如下:
一、一审认定包括质保金在内的全部工程款支付条件业已成就,符合合同约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余付款条件及其他所有条款和未尽事宜按205月5日签订合同及年5月2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履行”,其中的“该项工程”系指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上诉人与答辩人所签的三份合同和补充协议的内容构成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出现的“该项工程”的含义是统一的、明确的,这一用语如无特别说明应指合同标的,即上诉人分包给被上诉人的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上诉人将“该项工程”理解为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该项工程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中的验收系指上诉人对该项工程的内部验收,而不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
作为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的一项子工程,只能在全部工程完工后才能进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而答辩人对全部工程的进度完全无法掌控,更何况分包合同只能约定分包工程的.竣工验收,而不能对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做出约定。
事实上,直至一审庭审,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仍未完工,更谈不上竣工验收,如果将“验收合格”理解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对答辩人是极不公平的。
当时双方都很清楚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不可能在2024年8月7日前完工并进行竣工验收,如果将“验收合格”理解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则该条款实际无法履行。
双方签署该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积极履行,只有将“验收合格”理解为上诉人对该项工程的内部验收才符合双方真实意思和合同目的。
二、一审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符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补充协议(二)中约定每滞后一天罚款十万元违约金,延期违约金不限额。
该违约金与合同总价相比,明显过高,而被上诉人一直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因延期完工所遭受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法院有权对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违约金予以适当减少。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被上诉人逾期四天完工是在施工过程中遭遇极端天气,属不可抗力,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一审法院综合各种因素对违约金进行调整,符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答辩人认为上诉理由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南京××公司
劳动仲裁答辩书【2】
劳动仲裁答辩书格式:
答辩人:
答辩人名称: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
1、答辩书副本____份。
2、其它证明材料___件
劳动仲裁答辩书范文:
答辩人:xx男xxx岁xx县xxx公司职工,住xx县xxx街x号
因xx县xx公司诉劳动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这是没有根据的,由于是申诉人有错在先,答辩人迫于无奈才提出辞职的情况与《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不相符。
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不应该由答辩人承担。
在答辩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是没有承担此责任的义务的。
申诉人称答辩人在一与其有竞争的关系的公司工作,而给其造成了损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是没有理由的。
首先,答辩人的辞职是由于申诉人的过错,而且答辩人与申诉人之间并没有签订竞业禁止的协议,所以答辩人去哪家公司工作,都与申诉人没有关系,这是答辩人的自由择业的权利,其他人不得剥夺。
合同的解除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答辩人与申诉人之间已经没有劳动关系了,申诉人自然也就无从再要求答辩人履行劳动合同。
鉴于上述理由,答辩人已无法继续与申诉人履行劳动合同,希望仲裁庭支持正义,依法驳回申诉人仲裁请求。
此致
xxx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x
xx年x月x日
附:1、报道通知书一份。
2、辞职报告一份。
合同纠纷协议书篇十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鉴于患者 曾于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在甲方处治疗,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发生争议,但均愿通过协商解决;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协议相关数据如下:
某市 ______年度职工平均工资:_______________元。
某市______年度城镇居民平均生活费:____________________元。
某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 偿项目及计算方法(略)
第三条 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后______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或分期)支付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款项。
第四条 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第五条 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公证)之日起生效。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
合同纠纷协议书篇十一
从90年代后期开始,我国保险业推出一种名为保证保险的新险种。例如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由于保证保险本身的特殊性,导致人民法院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发生分歧。本文的目的是为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提供参考意见。
一、什么是保证保险?
(一)保证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证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借款合同的债务人,亦即从银行借款用于购买机动车的买车人。
(二)保证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按照这一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保证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就是不同的人,投保人是借款合同的债务人;被保险人是借款合同的债权人。
(三)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借款合同债务的履行。
(四)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我们看到,在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是借款合同债务的履行,而此债务的履行对借款合同的债权人有利,对借款合同的债务人不利。可见,在现实中的保证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自己对于保险标的并不具有保险利益,与保险法第十二条关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显然不合。
(五)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是借款合同债务的不履行,即债务人违约。
按照保险法原理,保险事故必须是客观的、不确定的、偶然发生的危险,换言之保险事故之是否发生应不受保险合同当事人主观方面的影响。但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是投保人自己不履行债务的行为,此保险事故之是否发生,取决于投保人自己的主观意愿。如果投保人履行债务,保险事故就不发生;反之,投保人不履行债务,保险事故就发生。而投保人不履行债务,除遭遇死亡、丧失劳动能力、陷于破产等特殊情形外,均属于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债务。可见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与保险法原理不合。
(六)小结
因为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事故,是投保人不履行债务,而该保险事故之是否发生,主要是由投保人主观方面决定的,不符合关于保险事故必须是客观的不确定事故的保险法原理。因此,我们可以断言,现今所谓保证保险合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合同。又由于保证保险的保险事故之是否发生,实际上是由投保人主观方面决定的,因此保证保险本身就包含着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债务,造成保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换言之,保证保险本身包含保险诈骗的危险。
二、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
在保险实务中,与保证保险类似的是信用保险,二者容易混淆。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均以债务履行为保险标的,均以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为保险事故,差别仅在于投保人不同。在保证保险,投保人是借款合同的债务人;在信用保险,投保人是借款合同的债权人。
在信用保险,投保人(债权人)对于保险标的(债务履行)具有保险利益,且保险事故(债务不履行)之是否发生,不受投保人(债权人)的影响,属于客观存在的不确定风险。实质上是,借款合同的债权人以支付保险费为代价,将债务不履行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因此,信用保险,完全符合保险法关于保险标的、保险事故和保险利益的规定,属于真正的保险合同。
在保证保险,投保人(债务人)对于保险标的(债务履行)不具有保险利益,且保险事故(债务不履行)之是否发生,实际上取决于投保人(债务人)的主观意愿,不符合保险事故必须是客观的不确定风险的基本原理。保证保险不符合保险法关于保险标的、保险事故和保险利益的规定,不是本来意义上的保险合同。
三、保证保险合同的定性和法律适用
我们已经看到,所谓保证保险,与保险法原理和现行保险法的规定多有不合,因此所谓保证保险并不是本来意义上的保险。当事人订立保证保险合同,是借用保险合同的形式,实现担保债务履行的目的。换言之,所谓保证保险合同,形式和实质是不一致的,是采取保险形式的一种担保手段。这一判断与中国保监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认识是一致的。
8月30日,中国保监会在《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的复函》(保监法[]第16号)中指出:“保证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是保险人提供担保的一种形式”。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工商银行郴州市苏仙区支行与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支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1999经监字第266号)中指出:“保证保险虽是保险人开办的一个险种,其实质是保险人对债权的一种担保行为”。
正确认定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对于人民法院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具有重要意义。既然保证保险采用保险合同的形式,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则人民法院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就应当适用保险法的规定;既然保证保险的实质是“保险人对债权的一种担保行为”,则人民法院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也应当适用担保法关于人的担保(保证合同)的规定。
根据保证保险合同的形式与实质的关系,人民法院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应遵循以下法律适用原则:
(一)对于保险法和担保法均有规定的事项,应当优先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三)对于保险法未有规定的事项,应当适用担保法的规定。
四、法律适用的具体问题
(一)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当事人订立保证保险合同,是借用保险合同的形式,达成担保借款合同债务履行的目的,投保人(债务人)对于保险标的(债务履行)不具有保险利益,正是保证保险合同的本质和目的所决定的。因此,人民法院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不能适用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换言之,人民法院不得支持被告(保险人)以违反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为由请求确认保证保险合同无效的主张。
(二)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证保险合同并不是本来意义的保险,而是采用保险合同的形式达成担保债务履行的目的,保险人所承保的不是不确定的客观风险。除投保人(债务人)遭遇死亡、丧失劳动能力、陷于破产等客观原因外,保险事故之发生(不履行债务),均属于“投保人”(债务人)故意为之,均可构成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如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八的规定,免除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势必造成保证保险合同的目的落空,违背保证保险合同的本质和目的。因此,人民法院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不得适用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换言之,人民法院不得支持被告(保险人)以违反保险法第二十八条为由请求免于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主张。
(三)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条能否作为承担了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人向债务人追偿的法律根据?因为债务人即是投保人,属于保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是保证保险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者”,不符合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关于保险代位权的规定。因此,人民法院不能以本条作为认可承担了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人向债务人追偿的法律根据,而应当以担保法关于保证人代位权的规定作为根据。亦即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换言之,承担了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人向债务人追偿,其法律依据不是保险法上的保险人代位权,而是担保法上的保证人代位权。
(四)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保证保险合同是用来保证借款合同债务的履行的`担保手段,因此借款合同是保证保险合同的基础关系。作为基础关系的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时,导致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消灭,因此保证保险合同亦应无效;但保证保险合同被认定无效时,作为其基础关系的借款合同并不因而无效。此与保证合同与基础合同的关系是一致的。因此,人民法院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于保险人证明投保人构成保险欺诈(骗保骗贷)的情形,应当适用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认定保证保险合同无效,并根据保险人过错程度判决保险人对于原告(被保险人)所受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里介绍东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平安保险东莞支公司与建行东莞市篁村支行、陈国彭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审理报告》:
“由于该保证保险合同实际上是以保险合同形式表现出来的担保合同,具有担保合同的功能,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担保人存在过错的,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而导致本案所涉合同无效的根本原因在于陈国彭的欺诈行为,但保险公司在陈国彭提供一系列虚假购车文件进行投保的情况下,没有履行严格审查义务,最终与陈国彭签订了保险合同并收取了保费,故此保险公司在签订保证保险合同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对本案借款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认定上诉人保险公司应对陈国彭不能清偿的案涉债务承担1/3的赔偿责任。”我认为,这一法律适用和责任认定是正确的。
(五)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人民法院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如果对于保险标的另有抵押担保,则应当适用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先执行抵押担保,保险人仅对于执行抵押担保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债权人)放弃抵押担保的,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关系保险人的重大利益。按照本条第二、三、四款的规定,如投保人的“告知”不实,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承担保险赔付的责任。因此,根据本条的规定,应当认为保险人对投保人的“告知”内容负有主动审查义务。
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向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保证保险,并以保证保险合同的签订作为借款合同的生效条件,目的是让保险人承担借款人不能还款的风险。可见银行之所以签订借款合同,是信赖保险人对借款人资信的审查及在借款人不能还款时保险人将代其承担还款责任。因此,被保险人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对借款人(投保人)的资信情况是否审查,与保证保险合同无关。人民法院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不得支持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对借款人(投保人)未进行资信审查或审查不严为由要求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