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企业碳交易和碳披露的现状
我国既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缔约国,也签署了《京都议定书》。虽然我国暂时不承担强制减排义务,但我国的企业和碳减排的项目可以以碳减排额卖方的身份参与清洁发展机制。为了更好地参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我国于2005年10月12日正式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11年8月3日,对这一办法进行了修订。同年12月,国务院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要求加快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探索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同时,也具体分配了各省二氧化碳排放和总能源消耗的下降指标。
2011年我国进行了GDP中国100问卷调查,100家市值最大的企业里有46%积极回应了GDP。其中,11家公司填写了问卷,35家提供了相关信息,另外39家没有回复,15家拒绝参与。从行业分类看,涉及的28个行业中仅银行、建筑工程、运输、煤与消费用燃料、石油和天然气、信息技术、汽车与汽车零部件7个行业填写了问卷,银行在绝对数量上居首位。贸易与经销、酒店餐饮与休闲、航空、建筑材料等行业在信息披露上仍保持观望的态度,工业领域没有企业对此做出积极回应。从披露方式看,71家企业发布了社会责任报告,87%的报告明确提到了气候变化,其中73%的报告以专门章节论述气候变化,23%的报告提到了气候变化的相关信息。从披露内容看,71家公司中有92%的公司披露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具体行动,主要包括节能项目、新能源、碳交易、绿色投资、公益项目和绿色办公六个方而。其中,节能项目占63%,28%的报告提到了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利用;只有6家企业在披露相关量化信息时注明了数据收集和计算的方法,仍有企业没有对披露的相关数据和信息进行第三方审核。
尽管我国早在1991年便开始了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工作,但碳排放交易仍属新生事物,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备,缺乏基本法律规定,相关制度和理念更多地通过政策、规范性文件和部分法律法规来体现,交易制度的系统性仍有不足。2012年6月,国家印发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自愿减排交易的交易产品、交易场所、新方法学申请程序以及审定和核证机构资质的认定程序,解决了国内自愿减排市场缺乏信用体系的问题。此外,在《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下,目前北京的《试点实施方案》已获国家审核通过,并于2014年率先启动了相关的试点工作。上海也于2014年7月3日发布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并计划于2014年年底出台上海市碳排放交易试点管理办法。这将为上海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在接下来的试点过程中,国家和相应部门也会适时提出新的改善要求和法规法则,为后续的碳交易发展提供保障。
二、我国涉碳交易企业碳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碳交易过程中的碳信息披露,意在营造一个公开透明的交易平台,使利益相关者和广大消费群众都能清楚地了解到碳交易过程中必要的碳信息。随着发展,虽然有不少企业已经逐步认识到碳信息披露的必要性,但是我国上市公司自主披露碳信息的意识和意愿仍比较低。企业碳交易中的碳信息披露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成本损耗大。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碳披露为自愿披露方式,各企业在披露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披露项目和具体内容受到所在企业相关损耗成本的牵制,考虑到披露成本无法得到补偿,对碳含量的测量和披露需要企业自己承担费用,不但花费精力,更加损耗成本,这使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对碳披露的积极性不高。
(二)商业信息存在安全隐患。通过对资料分析不难看出我国上市公司碳披露的意愿并不强烈,并呈现出明显的行业特征。也有些学者认为行业碳排放量大小与披露比例高低呈正相关关系,银行业的碳信息披露比例较高,但其属于低碳行业,而高排放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并不高。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在碳披露中都比较谨慎,只公开少量的碳信息,而之所以这样做的原因是怕泄露过多的商业信息,碳披露可能引发潜在的管制风险,甚至诉讼,披露后可能会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企业收益下降等,考虑社会影响和国家监管等问题都不愿意披露温室气体排放的情况。因此各上市公司碳披露自愿披露意愿差、参与度低,这是目前碳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缺乏相关部门有关碳披露的标准和规则。由于缺乏独立统一的披露方式,企业对于碳披露的相关事宜无从下手,以至于无法进行详细有效的碳披露。从GDP报告中来看,在内容上,文字性信息披露的企业数量要远远多于数据性信息披露的企业数量。我国上市公司对企业低碳经济发展情况、具体行动披露的居多,而对气候变化风险及机遇披露的样本数较少。说明样本企业对气候变化的认知仍停留在概念陈述层而,对风险和机遇等预测性信息的认识不足。在披露方式上,选择以独立报告进行碳披露的上市公司较少,多数在董事会报告中合并进行披露。在董事会报告中上市公司主要对国家政策、碳排放情况及低碳技术进行文字性描述,而数字性描述的样本数较少。大部分上市公司都发布了独立的CSR报告,但相关低碳信息包含在CSR报告中,所以碳信息方而并未形成独立统一的报告方式向外界披露。有些上市公司尽管披露了相关信息,但也是择轻避重,且披露方式不统一;有的上市公司在财务报表中披露碳信息,而有的则独立于财务报表披露,给使用者查看信息带来麻烦。
(四)缺乏碳数据审计工作。目前我国大部分企业对碳排放信息的披露比较随意,很多上市公司所提供的碳数据的准确性尚待讨论,由于国内没有独立权威的第三方机构对公司碳披露数据进行审计,使得企业碳披露数据的有效性无法验证。缺乏审计工作的碳信息无法为利益相关方和广大消费群体提供准确有效的商业信息,阻碍碳交易市场有效运作。
(五)碳披露缺乏动力。我国上市公司碳交易过程中的碳披露行为方式为自愿披露方式,致命的从众行为使大部分上市公司选择了做不自觉的一方。免去碳披露的过程,对于各类企业来说,既保护了他们的商业秘密,又维护了经济权益,由此看出缺乏相关部门大力支持的后果的严重。积极性强的上市公司即使重视环境变化对自身生产的影响,想要进行碳信息统计,但由于缺少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也无法完成此项工作。
三、改进我国企业碳披露的措施
(一)构建上市公司碳信息的披露框架。我国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上市公司碳排放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从自愿性、鼓励性披露逐渐转为强制性披露,并对披露指标提出更清晰的要求。完善碳披露标准,制定一套适合我国市场的碳排放信息披露指标体系和数据统计目径。监管机构要加强相关培训,让更多公司了解并掌握基本的量化方法,并通过上市公司碳排放信息披露指南进一步普及碳排放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方法。
(二)加强国家监管。政府就上市公司碳披露的问题进行干预和管理,对于企业来讲,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政府制定相应的规范来进行干预,可保证碳交易持续有效进行。而对于上市公司来讲,为了在碳交易市场上有更高的竞争地位,企业必须适时制定有关碳信息计划,适当调整生产模式,以进一步节能减排,促进企业更好更快的发展。
(三)在企业内部储备专业人才。在我国企业内部培养众多的相关专业人士可以保证在碳交易过程中碳披露的有效进行,对于上市公司碳交易中的碳披露有着良好的推动作用,完善的保障机制可以保证企业关于碳披露的合法权益,使企业放心的进行碳披露,免受戒备心理的恶性诱导。这样可以大大提高碳披露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四)建立激励机制。我国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建立激励机制的方法来增强上市公司对于碳披露的积极性,比如设立考核目标,企业碳交易中的碳减排量达到一定标准后,政府给予相应的奖励等。以此来调动企业碳披露的积极性,使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参与其中,有效增强监管部门在碳交易过程中对碳披露的管理与控制。
四、结论与启示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我国经济发展获得了飞速发展,但也付出了环境代价,转变经济发展模式是未来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这要求我们必须注重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和谐统一,只有经济、节能、低碳的发展才是长久的。
我国应借鉴国际有关碳信息披露的相关经验,结合我国碳交易与碳披露的发展现状探索出适用于我国国情的上市公司碳披露框架,加强有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在此基础上建立并完善我国碳交易市场。随着低碳理念的提出,低碳生活作为一种时尚,也必将成为全民生活的态度。追求低碳设计理念,为人民生活着想的企业将会为国民所关注。因此,我国的上市公司在发展中要及时披露相关碳信息,透明生产经营,为持续发展打好基础,力争在碳交易市场中居于有利地位。